12.14 遼陽男子因與女子感情糾紛,正月裡持刀扎傷女子的兒子、兒媳

遼陽人李某(1971年出生,有前科)和一位女子產生感情糾紛,不過這場兩個人的矛盾卻殃及到女子的兒子、兒媳,小兩口都被李某持匕首傷害。近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李某1和妻子馬某在瀋陽新民市經營一家美髮店。2019年2月17日農曆正月十三下午4點半左右,和李某1的母親有感情糾紛的李某到店,在一樓用匕首將李某1肚子及左胳膊扎傷,用拳和匕首將李某1妻子馬某鼻子打傷。經瀋陽正泰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1腹部損傷致膀胱破裂並經手術治療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左上肢創口致瘢痕形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馬某上頜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面部軟組織創致瘢痕形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遼陽男子因與女子感情糾紛,正月裡持刀扎傷女子的兒子、兒媳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與馬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在新民市經營美髮店,二人受傷後產生了一定的醫療費用和其他經濟損失。

對此,被告人李某辯稱,我認罪,同意賠償,等以後有能力時就賠償。

新民市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李某1一處重傷、一處輕傷,致馬某一處輕傷,一處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李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受害人李某1經遼寧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遼大司鑑(2019)法臨鑑字第1945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評定為十級傷殘,對被告人李某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某持管制刀具作案,應從重處罰。

因為被告人李某對被害人李某1、馬某實施了傷害行為,因此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馬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人李某負責賠償,所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馬某的合理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鑑於被告人李某在庭審自願認罪,且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對本案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二、被告人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醫藥費人民幣64553.79元,護理費人民幣3032.4元,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600元,傷害鑑定費人民幣1000元,傷殘鑑定費人民幣1000元,交通費人民幣1000元(酌定),誤工費為36822元。共計人民幣109008.19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三、被告人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醫藥費人民幣9062.7元,誤工費人民幣1444元,護理費人民幣1444元,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00元,傷害鑑定費人民幣1000元,交通費人民幣500元(酌定),共計人民幣14450.7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其它訴訟請求。

五、依法沒收被告人李某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上繳國庫。

雖然李某辯稱自己現在沒錢,但是傷人就要認罪伏法,十幾萬的賠償必須十日內給付。衝動怨恨充斥頭腦又傷及他人,失去自由損失金錢就是李某應該付出的代價。

遼陽男子因與女子感情糾紛,正月裡持刀扎傷女子的兒子、兒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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