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民间借贷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解读

民间借贷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解读

2019年10月2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然发布,引来社会极大关注。在原来民间借贷行为中,超过36%年利率的借贷行为大量存在,由于我国刑法没有“高利贷罪”这一罪名,故超过年利率36%的民间借贷如不涉及套路贷中所涉及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务等其它刑法罪名,是不涉及刑事问题的。仅属于民事法律纠纷,如诉至法院,也是高息不受保护之问题,也不会涉及刑事罪名。“意见”的出台,就使原本不涉及刑事的高息民间借贷部分会涉及刑事问题。现对新出台的意见做一解读,仅供参考。

一、“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规定。亲朋好友之间、单位员工之间偶发性的借贷,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大范围的民间借贷则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就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部分金融机构虽然取得了监管部门的批准,但经营范围并无放贷业务。如典当行经营范围并无放贷业务,如其进行放贷行为,就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3、以营利为目的

亲朋好友、单位员工之间偶发性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以民间借贷为业,以此获利的行为,就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比较好理解。

4、经营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意见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贷的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时间上是2年内,这里的2年应指是连续的2年,断断续续的2年不应是“意见”所指的2年;对象的不特定性,亲朋好友、单位员工等都属于特定对象,但如果通过亲朋好友、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此时的亲朋好友就不是特定对象了。这一点,“意见”第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借款的次数10次以上

第一,是2年内的10次以上;第二,如果是一笔贷款的续借应按一次来计算;

二、“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通过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个民间借贷具备了“意见”第一条上规定的条件,是否就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并不必然是,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还得情节严重。“意见”对情节严重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以上就是作者对“意见”中涉及民间借贷行为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分析,以供参考。

2019年10月23日书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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