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民間借貸在什麼情況下構成“非法經營罪”解讀

民間借貸在什麼情況下構成“非法經營罪”解讀

2019年10月21日正式實施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然發佈,引來社會極大關注。在原來民間借貸行為中,超過36%年利率的借貸行為大量存在,由於我國刑法沒有“高利貸罪”這一罪名,故超過年利率36%的民間借貸如不涉及套路貸中所涉及的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務等其它刑法罪名,是不涉及刑事問題的。僅屬於民事法律糾紛,如訴至法院,也是高息不受保護之問題,也不會涉及刑事罪名。“意見”的出臺,就使原本不涉及刑事的高息民間借貸部分會涉及刑事問題。現對新出臺的意見做一解讀,僅供參考。

一、“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要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務院關於《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規定。親朋好友之間、單位員工之間偶發性的借貸,是合法的民間借貸。但是大範圍的民間借貸則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否則就屬於違反國家規定。

超越經營範圍,是指部分金融機構雖然取得了監管部門的批准,但經營範圍並無放貸業務。如典當行經營範圍並無放貸業務,如其進行放貸行為,就屬於超越經營範圍。

3、以營利為目的

親朋好友、單位員工之間偶發性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但以民間借貸為業,以此獲利的行為,就屬於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比較好理解。

4、經營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意見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的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貸的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時間上是2年內,這裡的2年應指是連續的2年,斷斷續續的2年不應是“意見”所指的2年;對象的不特定性,親朋好友、單位員工等都屬於特定對象,但如果通過親朋好友、單位員工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此時的親朋好友就不是特定對象了。這一點,“意見”第四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5、借款的次數10次以上

第一,是2年內的10次以上;第二,如果是一筆貸款的續借應按一次來計算;

二、“意見”第二條規定: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通過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一個民間借貸具備了“意見”第一條上規定的條件,是否就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呢?並不必然是,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還得情節嚴重。“意見”對情節嚴重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以上就是作者對“意見”中涉及民間借貸行為有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部分條款的理解與分析,以供參考。

2019年10月23日書於陝西眾致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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