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銷售偽劣產品…第二批典型案例來了!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發佈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間涉及防疫物資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經營、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招搖撞騙、詐騙等犯罪

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人民法院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1

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及謝某某非法經營案

——疫情期間哄抬口罩價格牟取暴利

簡要案情

被告人謝某某系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2020年1月初,該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價格購入一批一次性使用無紡布口罩(規格:50只/盒),在公司網絡店鋪以每盒7元的價格銷售。1月23日至29日間,謝某某將上述口罩的銷售價格,陸續漲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計銷售1900餘盒,銷售金額17萬餘元,違法所得16萬餘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口罩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單位、謝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據此,於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裁判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價格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還製造或加劇了恐慌性需求,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此類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雖然超出有關價格管理規定,但幅度不大,違法所得不多,對疫情防控沒有重大影響,不應當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具體到本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口罩緊俏的“商機”,坐地起價,最高漲價幅度達28倍,違法所得數額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2

劉某某、王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偽劣口罩

簡要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系河南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員,被告人王某系河南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總經理。2020年1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向宿遷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股東年某某採購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1月24日,年某某聯繫劉某某尋找貨源。劉某某從王某處獲悉河南省滑縣一家庭小作坊(涉案嫌疑人另案處理,尚在偵查中)生產假冒“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二人商議由王某負責提供貨源,銷售口罩所得利潤雙方分成。1月25日,劉某某將王某購買的假冒“飄安”牌口罩30箱計30萬隻、假冒“華康”牌口罩24箱計21.6萬隻,合計54箱51.6萬隻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以24.9萬元銷售給年某某。

年某某將上述“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30箱運送至區政府指定的某物流園倉庫。1月26日,區政府工作人員發現口罩合格證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質量較差,遂予以封存。同日,某連鎖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將上述24箱“華康”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銷售給宿遷市某鎮人民政府、宿遷市某產業園管理委員會等單位。後袁某得知上述“飄安”牌口罩質量存在問題,便聯繫相關單位,收回尚未使用的口罩,並全額退還了收取的口罩款。2月1日,年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鑑定,涉案“飄安”牌、“華康”牌口罩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案“飄安”牌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為40.1%至44.15%,涉案“華康”牌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為50.3%至53.3%,均不符合產品標註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要求(≥95%),且兩種口罩的口罩帶斷裂強力亦不符合質量標準,均為不合格產品。

裁判結果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偽劣口罩,銷售金額達24.9萬元,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劉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劉某某作用大於王某。劉某某、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據此,於2020年2月28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被告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如口罩系不合格產品,在同時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情況下,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銷售金額達24.9萬元,若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因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因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依法應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幅度內量刑。兩罪比較,後罪處罰重於前罪,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符合司法解釋關於此類情形“擇一重罪論處”的規定。

此外,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等醫用口罩屬於二類醫療器械,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還可能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但需嚴格把握“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除涉案醫用口罩防護功能不達標以外,還要結合涉案醫用口罩的使用場所、人群等綜合判斷。

如果涉案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主要銷往醫療機構、供醫護人員使用,通常可以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如果涉案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銷往非疫情高發地區供群眾日常使用,則一般難以滿足“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件。

實踐中,對於涉案醫用口罩無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適用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存在障礙或者爭議,但是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也可以相關犯罪論處。

具體到本案,涉案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雖然防護功能不符合標準,但並非銷往醫療機構、供醫護人員使用,也無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故不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案例3

王某某、陳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向藥店銷售過濾效率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無”口罩

簡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藥業公司臨時聘用人員,與被告人陳某原系夫妻關係。2020年1月28日至31日間,王某某、陳某以每隻5元的價格購進無生產商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三無”口罩後,在明知口罩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按“KN95”口罩名義以每隻10元的價格銷往藥店等處,共計銷售口罩9800只,收取貨款9.8萬元。

案發後,上述口罩均被公安機關扣押。經鑑定,涉案口罩顆粒過濾效率僅為6.7%,不符合“KN95”口罩國家標準規定的顆粒過濾效率要求(≥95%),為不合格產品。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顆粒過濾效率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偽劣口罩,銷售金額達9.8萬元,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從嚴懲處。王某某、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2月25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購進“三無”口罩後,以“KN95”口罩名義對外銷售,且所提供的產品說明中亦註明產品為“KN95”無閥、“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對涉案口罩質量檢驗時採用了被告人對外宣傳的口罩標準,按照國家標準GB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進行了鑑定。

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在於涉案口罩的主要質量指標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還在於被告人將劣質口罩銷往藥店。通常情況下,老百姓對從藥店購買的商品更容易產生信任度,因此向藥店銷售偽劣產品也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對此類向藥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應依法從嚴懲處,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4

北京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及鄭某某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藥房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

簡要案情

被告人鄭某某系被告單位北京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20年1月底至2月初,鄭某某明知其採購的1萬個“3M”牌9001型口罩及其下屬採購的5萬個“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均無資質證明、檢驗合格證明及出庫票據等材料,且公司員工及消費者反映口罩質量有問題,仍指示被告單位位於北京市的多個門店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16萬餘元,銷售所得均歸北京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所有。經鑑定,上述口罩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鄭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疫情防護用品,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單位、鄭某某認罪認罰,但考慮到本案發生於全國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關鍵時期,應依法從嚴懲處。據此,於2020年3月26日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北京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裁判要旨

本案銷售金額為16萬餘元,即便涉案口罩經鑑定屬於不合格產品,若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依法應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幅度內量刑,根據“擇一重罪處罰”原則,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5

計某某招搖撞騙案

——冒充省衛健委工作人員到口罩生產企業招搖撞騙

簡要案情

2020 年2 月15 日,被告人計某某(無業)為獲取大量口罩進行銷售牟利,偽造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章及公文,冒充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工作人員,以調研為名到浙江省嘉興市口罩生產企業某潔淨空氣科技有限公司。其間,計某某瞭解到該公司生產的“KN95”標準的口罩全部被預定採購,獲悉公司還有一條廢棄的老舊生產線可以生產簡易型口罩後,便要求重啟這條生產線生產簡易型口罩,並承諾其負責協調辦理生產許可證,由政府直接採購該批口罩。該公司遂開始調配人力、物力組織簡易型口罩試生產。

2月18日,計某某為進一步取得公司負責人信任,聯繫嘉興市電視臺記者到該公司採訪,後因記者懷疑其身份而案發。截至2月19日,某潔淨空氣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簡易型口罩半成品5000餘隻,造成經濟損失7000餘元,公司生產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正常秩序受到影響。

裁判結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計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應依法從嚴懲處。計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計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3月11日以招搖撞騙罪判處被告人計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為非法獲取口罩,在口罩生產企業加班加點生產疫情防疫急需的“KN95”標準口罩之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矇騙企業在人手緊張的情況下調集人力、物力重啟廢棄生產線生產簡易型口罩,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的信任,還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對此類行為應依法從嚴懲處。

案例6

王某某詐騙案

——詐騙援鄂醫護人員財物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群內發佈銷售醫用口罩、額溫槍(紅外線測溫儀)等防疫物資的虛假信息。被害人徐某某系江蘇省南通市某醫院ICU病房護士,接到馳援湖北的工作任務後,為減輕當地防疫物資緊缺的壓力,準備自己購買一批醫用口罩帶到湖北。

徐某某看到王某某發佈的銷售信息後,便微信聯繫王某某購買1500只口罩和2只額溫槍,並告知王某某自己是醫護人員,即將馳援湖北,所買的口罩和額溫槍是準備帶到湖北防疫使用。王某某騙取徐某某支付口罩訂金2500元后,又以需付全款才能發貨為由,騙取徐某某支付口罩尾款2900元和額溫槍貨款400元,共計騙取徐某某5800元。后王某某編造各種理由拖延發貨,且不予退款,徐某某遂報案。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王某某明知被害人是馳援湖北的醫護人員,購買醫用口罩等防疫物資用於湖北疫情防控,仍騙取被害人財物,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案發後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據此,於2020年3月5日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廣大醫務人員義無反顧衝在防疫最前線,是戰勝疫情的中堅力量,尤其是馳援湖北,投身武漢保衛戰、湖北保衛戰的醫務人員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貢獻。

王某某在明知徐某某系即將馳援湖北的醫護人員,為減輕當地防護物資緊缺壓力而自購防護用品的情況下,仍詐騙其錢財,性質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人民法院始終堅決依法打擊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財產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等各類涉醫犯罪,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在全社會營造尊醫重衛的良好風尚。

案例7

馬某某詐騙案

——網上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簡要案情

2020 年1月28日至2月3日,被告人馬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民眾急於購買口罩的心理,通過網店、微信發佈其有口罩貨源的虛假信息,併發送從網上下載的生產廠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等材料,先後騙得張某某、曹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口罩款合計93萬餘元,所騙錢款均被馬某某用於網絡賭博。2月3日,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突發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發佈虛假信息,假借銷售防疫物資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依法從嚴懲處。馬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於2020年3月17日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裁判要旨

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詐騙案件佔比達40%左右,其中以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為主。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期間人們急需口罩的心理,通過電信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短短几天時間即從多名被害人處騙取93萬元,達到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其無法退賠,但具有自首等情節,依法作出判決。

案例8

陳某某詐騙案

——謊稱有熔噴布購貨渠道詐騙財物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陳某某得知被害人盧某尋找熔噴布購貨渠道,表示可以幫忙打聽。後陳某某通過網絡查詢獲悉熔噴布是生產口罩中間過濾層的關鍵原材料,疫情期間熔噴布供不應求,便產生利用熔噴布詐騙盧某財物之念。

2月28日,陳某某向盧某謊稱自己可以聯繫朋友購買到1噸熔噴布,需要盧某先支付5萬元定金,支付定金後三四天內發貨。當天下午,盧某將2萬元定金匯入陳某某賬戶。陳某某隨即將2萬元定金用於網絡賭博和償還欠款。至約定交貨時間,陳某某以朋友因涉嫌倒賣熔噴布被警方抓獲為由拒絕交付,並拒不退還定金。3月10日,盧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裁判結果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銷售生產防疫物資急需原材料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陳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詐騙罪三次被判刑,酌情從重處罰。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據此,於2020年3月25日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裁判要旨

口罩是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基本物資,而熔噴布是口罩最核心的材料,作為口罩中間的過濾層,被稱為口罩的“心臟”。近期,市場對熔噴布的需求井噴,熔噴布的產量成為口罩擴產的“瓶頸”。一些不法分子趁機抬高價格,大發“疫情財”,還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銷售熔噴布為名詐騙財物。

人民法院對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熔噴布等防疫物資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以及假借熔噴布等防疫物資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將依法從嚴懲處,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統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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