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輕易下判斷的殺人案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輕易下判斷的殺人案

本月要讀的法學常識書,是知乎出品的《正義女神不睜眼》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見常識 Vol.6 | 《正義女神不睜眼》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公訴人是什麼?“公”是國家,“訴”是起訴,公訴人就是拿著納稅人的錢、代表國家審查起訴的人。

審查起訴就是針對偵查部門——公安警方——移送過來的案件進行論證,看是否構成犯罪,是駁回讓偵查部門補充審查、是提交法院起訴、還是情節輕微作不起訴處理。審查起訴時,必須以嚴格標準去審查現有證據是否構成嚴密的證據鏈。間接證據再多,缺失直接證據也不能形成嚴密的證據鏈。尤其是命案,稍一疏忽就是人命關天的大事。

一個典型的案例:趙某和錢某是情侶,女方錢某的屍體某天在公園被發現。警方調查發現:趙某和錢某前一天晚上一起去公園,然後趙某獨自一人離開去了朋友家。作為重大嫌疑人,警方在趙某朋友家搜出一件帶血的T恤,上面有趙某的毛髮,而血跡則是錢某留下的。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警方對趙某進行了審訊:

警方:“那天你和錢某在一起發生了什麼事?”

趙某:“在約會時,我突然感到腦部受重擊,跟著什麼也不知道了。醒過來之後發現錢某流了很多血,我很害怕就跑了。”

警方:“為什麼不報警或打120急救?”

趙某:“實在太害怕,就忘了。”

然後警方經過偵查,收集了趙某作為殺人嫌疑犯的證據,移交給公訴人。這些證據有:路人甲乙丙丁的證言,證明趙某錢某一起進入公園,而趙某一人神情慌張地離開;趙某的衣服有錢某的血跡,趙某身上有錢某的抓痕;趙某錢某正因結婚禮金的事爆發嚴重爭吵……種種證言,都顯示具備殺人動機的趙某是殺害錢某的兇手。

然後公訴人把案子駁了回去,說口供呢?兇器呢?指紋呢?這些統統都沒有,光是一堆旁證是無效的。

警方就只有繼續審訊,經過一番努力,趙某鬆口了:

警方: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

趙某:發生了爭吵,一怒之下我就用鐵錘敲她。

警方:鐵錘呢?

趙某:扔垃圾桶裡了。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如此一來,割裂的證據算是串聯起來了,接到消息的媒體已經擬好了“趙某對所犯事實供認不諱”的標題,然而鐵錘仍然沒有找到、唯一能串聯證據的只有口供。所以檢方需要對趙某進行提審。

公訴人:我是檢察院的公訴人,你有什麼要說的嗎?

趙某:我抗議!我舉報!他們刑訊逼供!我不是兇手!

於是先暫停提審,先查究竟有沒有刑訊逼供。經過體檢、調閱提審錄像、詢問同監犯人,都找不到刑訊逼供的跡象。要求偵查人員進行解釋說明,警方稱這是犯人翻供最常見的理由:就算最後仍然是個死,也要拖一拖再說。

雖然犯人的口供可以排除刑訊逼供嫌疑、作為合法證據使用了,但客觀證據仍然缺失。所以公訴人頂著巨大的壓力,仍然把案子駁了回去,讓警方再找證據。

終於經過大海撈針式的尋找,警方在廢品收購站堆積成山的垃圾中找到了這把鐵錘。看到兇器被尋獲,抱有最後一絲僥倖心理的趙某終於心理崩潰,交待了他購買鐵錘、蓄意殺人的事實。直到此時,公訴人才將案件遞交法院、開庭審理。

看起來,在趙某招供之後,案件遞交法院就已經可以懲處真兇了,反正消耗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之後,兇手依然是兇手——但其實不然。1996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警方迅速逮捕了同樣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年僅十七歲的青年呼格吉勒圖。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警方遞交的證據中,同樣有物證、有目擊者、有本人口供。即便證據鏈並非無懈可擊,但在當時也許是基於壓力、也許是基於樸素的正義感、也許是因為其他原因,公檢法迅速聯手將呼格吉勒圖送上了刑場,造成了驚天冤案。直到近二十年後,才終於沉冤昭雪。

所以著名法學家江平,才在呼格吉勒圖的墓碑上寫下: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即便有了口供,也不能轻易下判断的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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