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8 警惕微信群裡“拼團遊”:風險自擔 法律監管難度大

眼下,微信群、QQ群已經不僅僅是熟人之間的交往空間,有的已經發展為信息的發佈渠道,甚至商業營銷的渠道。有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將微信群、QQ群以及論壇和貼吧,當做組織旅遊的工具。這些低成本的推廣渠道雖然受到了一些人的歡迎,但是當安全事故發生的時候,如何界定責任卻又成了一大問題。

拼團遊意外受傷索賠遭拒

通過微信群參加拼團旅遊,遭遇安全事故造成身體損傷卻得不到賠償,戶外旅遊愛好者田叢鑫感到很鬱悶:今年4月,田叢鑫起訴微信群拼團遊的組織者敗訴。這場官司源於去年夏天,他和朋友加入開心驢友自助遊微信群,前往內蒙古大青溝漂流,漂流中意外造成腰椎體急性壓縮性骨折,他向旅遊組織者索賠時遭拒,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組織者不以盈利為目的,由於田叢鑫坐姿不對造成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隨著微信群、QQ群、論壇的逐漸興起,通過這些渠道參團旅遊的人不在少數,發生意外的事也曾見諸報端。據報道,2015年6月,廣東珠海的陸先生花2000元通過“牛背山旅遊集散中心”的QQ群從成都拼團去牛背山旅遊,回來時發生車禍,陸先生一家三口受傷。

曾經通過QQ群參加拼團遊的徐女士表示,2016年以前這種旅遊形式很火,之後數量有所減少,但也還一直存在。此類拼團遊一般不籤合同,進群需要交少許費用,群公告對事故責任有明確的要約,類似“費用AA制,風險自擔,活動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擔,本群及人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者用活動無組織者、無活動負責人、只設聯繫人和領路人來尋求免責。費用方面,此類“拼團遊”採用AA制,費用低廉且不籤合同,或者即便籤了合同也並不規範。

記者以遊客的名義加上了成都川藏雄鷹自駕旅遊俱樂部的QQ,對方表示:“我們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旅行社,和旅行社有著本質上的區別。我們是自駕遊俱樂部,路上吃住門票隊友們AA平攤,豐簡自由,路上無任何一分錢強制消費。”從對方提供過的一份別人的合同照片來看,定金2000元,尾款3500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上手寫的2000元有塗改,而且與該自駕俱樂部籤合同的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也都一目瞭然,有洩露客戶隱私之嫌。

據瞭解,通過QQ、微信群和論壇等渠道攬客的“拼團遊”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田叢鑫遭遇的那種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興趣愛好組織起來的純玩“拼團遊”;另一種,是陸先生和記者調查遇到的那種,是具有經營性質的“拼團遊”。

社交媒體上的拼團遊可能違法

類似的“拼團遊”QQ群在網上還可以輕鬆找到,但是大多群管理很嚴格,記者申請加入某些戶外俱樂部QQ群,部分被管理員拒絕,部分則可以加入,而且加入後迅速被要求按照群公告修改備註。而類似微信群管理更加嚴格,需要熟人介紹或者加群主才能進群。

通過這樣的渠道拼起來的旅遊團,嚴格來說,和傳統意義上的拼團遊不一樣。中青旅遨遊網首席品牌官徐曉磊認為,田叢鑫的案例雖說拼團在字面上沒有區別,但發起人主體完全不同。傳統的拼團遊是指不同的旅行社各自招募一部分人,在機場或目的地拼為一個團,這種旅行社之間的拼團是合法的,有合同保障。而田叢鑫參加的團沒有接待主體,發起人不具備旅遊組織接待資質,僅僅是自然人。

浙江省旅遊局政策法規處調研員、浙江省旅遊法研究會副會長黃恢月認為,通過社交媒體群拼起來的旅遊團,如果真的是自助類、不以盈利為目的旅遊活動,則不違法。親戚、朋友或者熟人組織起來拼團旅遊活動,大家AA制,這完全沒有問題。

然而,目前有不少拼團遊背後其實是註冊為企業的旅遊俱樂部,儘管經營範圍不包含旅遊業務,這些企業也參與到通過社交媒體圈拼團攬客中來。更有甚者,一些企業在社交媒體中,以旅遊為幌子,拼團成功之後,組織團隊低價遊,在旅遊過程中銷售金融產品或保健品。黃恢月認為,這涉及超範圍經營的問題,如果旅遊業務不在註冊企業經營業務範圍內,這樣的“拼團遊”就是違法的。另外,QQ群、微信群、俱樂部、戶外組織做到一定規模,他們不可能一直以非盈利為目的,早晚會走上盈利為目的的道路,對此機構的監管目前雖然有困難,但是通過聯合執法還是可以實現的。

 ■ 法律解讀

“風險自擔”也不代表能夠推卸責任

隨著幾起“拼團遊”安全事故的曝光,維權難的問題也浮出水面——“拼團遊”事故責任界定涉及的法律條文較多。對於田叢鑫的案例,黃恢月認為,法院的判決有討論和商榷的空間。黃恢月援引《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表示這種拼團遊的組織者肯定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譬如驢友們去露宿,組織者就有義務指導怎麼安全露宿,怎麼來保證大家人身財產安全。而如果涉及經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另有業內人士認為,即便有“風險自擔”類的群公告或口頭約定,責任仍不可推卸,按照公序良俗,組織者該負的法律責任還是要負的。拼團遊一般價格很低或者聲稱採用部分AA的形式,如果發生意外,參團遊客自己也要負一定責任。黃恢月說,《民法通則》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徐曉磊認為,拼團遊組織者在沒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如果出現事故,發起者和參與者都要負相應的責任,這類似於酒局意外,組織者和參與者多多少少都要承擔責任。

法律監管存在灰色地帶

組織較為渙散、對於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界定和保障,拼團遊為什麼還能夠長期存在?除了成本低價格低,這與監管上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分不開。

拼團遊一般不是很大,通過微信和qq群組織起來,在半私密性的網絡空間裡,監管和取證有不小的難度。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認為,按照《旅遊法》的規定,此類拼團遊如果涉及超範圍經營或者非法經營,主要的責任單位是工商管理部門,如果沒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旅遊主管部門也可以處罰。但是工商局和旅遊委數量有限,執法力量和這現實需求不匹配。

另外,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旅行社的出境遊業務有清晰的規定,一般旅行社業務的邊界規定並不清晰,很難判定此類拼團遊組織的個人或機構是否在經營旅行社業務。李廣認為,法律法規雖然講到了旅行社業務是哪些,但沒有特別強調哪些旅行社業務是隻能旅行社做的,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做的,這個沒有明確,裡面講的招徠、接待也都是很空泛的概念。

依靠打法律擦邊球,通過社交媒體招徠遊客拼團遊,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了一種現象,這也從側面反映了中國旅遊市場的需求旺盛。業內人士認為,對這樣的經營行為也不能一禁了之,可以採用一種疏導的方法,可以敦促其申請旅行社經營許可,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交保障金,將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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