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内蒙古入室砍人被反杀,法院判定反打者防卫过当,如何看待这件事?

爱吃兔子的胡萝卜511


根据媒体相关报道和法院公开判决书,本人认为内蒙古两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再审,再审判决应当免除或减轻量刑处罚。

内蒙古两级法院认为“被害人王生娃在案发时持凶器潜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将郭三祥头面部砍伤,其行为属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生娃作案后被郭三祥家属发现,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属防卫行为,但王铁柱、王玉成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被害人王生娃身体,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属正当防卫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不予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王铁柱、王玉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铁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二、被告人王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呼)公(物)鉴(刑尸检)字[2017]04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王生娃系多发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法院两次判决都未查明被害人王生娃颅脑损伤过程。

如果被害人正在持械行凶,被告人持械击中被害人头部一次,被害人失去活动能力,此时被告人击打动作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受伤咎由自取,被告人此次击打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告人继续击打被害人,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以上的,被告人才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果被害人正在持械行凶,被告人持械防卫,被害人身体部位虽然被击中但没有停止袭击,被告人击中被害人头部一次,被害人失去活动能力,此时被告人击打动作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受伤咎由自取,被告人此次击打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害人彻底丧失行凶能力,被告人继续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被告人才涉嫌故意伤害罪。

即使被告人在被害人彻底丧失行凶能力之后继续击打被害人,也情有可原。被害人为30多年前的恩怨,趁仇人凌晨熟睡之机入室报复杀人,犯罪不可原谅。被告人不打死被害人,被害人伤愈后会处心积虑继续报复行凶。古语云,除恶务尽,心慈手软留祸害,法院应鼓励社会除恶务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