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內蒙古入室砍人被反殺,法院判定反打者防衛過當,如何看待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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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相關報道和法院公開判決書,本人認為內蒙古兩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當再審,再審判決應當免除或減輕量刑處罰。

內蒙古兩級法院認為“被害人王生娃在案發時持兇器潛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將郭三祥頭面部砍傷,其行為屬故意傷害。被害人王生娃作案後被郭三祥家屬發現,被告人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屬防衛行為,但王鐵柱、王玉成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被害人王生娃身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行為屬正當防衛及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因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範圍,故不予支持。本院根據被告人王鐵柱、王玉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鐵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二、被告人王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呼)公(物)鑑(刑屍檢)字[2017]04號鑑定文書證實被害人王生娃系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死亡,法院兩次判決都未查明被害人王生娃顱腦損傷過程。

如果被害人正在持械行兇,被告人持械擊中被害人頭部一次,被害人失去活動能力,此時被告人擊打動作屬於正當防衛,被害人受傷咎由自取,被告人此次擊打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被告人繼續擊打被害人,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以上的,被告人才涉嫌故意傷害罪。

如果被害人正在持械行兇,被告人持械防衛,被害人身體部位雖然被擊中但沒有停止襲擊,被告人擊中被害人頭部一次,被害人失去活動能力,此時被告人擊打動作屬於正當防衛,被害人受傷咎由自取,被告人此次擊打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被害人徹底喪失行兇能力,被告人繼續擊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被告人才涉嫌故意傷害罪。

即使被告人在被害人徹底喪失行兇能力之後繼續擊打被害人,也情有可原。被害人為30多年前的恩怨,趁仇人凌晨熟睡之機入室報復殺人,犯罪不可原諒。被告人不打死被害人,被害人傷愈後會處心積慮繼續報復行兇。古語云,除惡務盡,心慈手軟留禍害,法院應鼓勵社會除惡務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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