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
將樂城區所有三(四)輪車
除下肢體殘疾人駕駛的三(四)輪車外
進行有償回收報廢
★城區三(四)輪車回收報廢實施方案★
根據《將樂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區三(四)輪車綜合整治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將政文〔2018〕31號)精神,決定全面依法取締城區三(四)輪車。參照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頒佈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和國家發改委價格認定中心印發的《機動車價格認定規則》(發改價證辦〔2016〕268號)等相關文件,對城區三(四)輪車全部實施有償回收,特制定本方案。
回收範圍、時間
從2018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除下肢體殘疾人駕駛的三(四)輪車外,全縣已辦理臨時登記序號牌的 904 輛三(四)輪車,含電瓶整車進行有償回收。
車主從2018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到城區三(四)輪車綜合整治辦公室(位處天源國際大酒店西南環城東路南的縣城關菸草站,以下簡稱縣整治辦)辦理回收手續。
回收補償標準及流程
回收報廢補償標準
按照車輛品牌價格和購買年限,以購車正式發票價格或平均價格(收款收據或無票據的按平均價計算)為基數,按購買年限折舊計算,即正式發票價格或平均價格×折舊率=補償回收金額。
折舊率按購車年份計算
即:2018 年折舊率 80%;
2017 年折舊率 70%;
2016 年折舊率 65%;
2015 年折舊率 60%;
2014 年折舊率 55%;
2013 年或之前按每輛 2000 元補償。
其他無法計算平均價格的品牌車輛和無購車指導價的車輛一律以4500元為基數,折舊補償。
回收報廢流程
1. 三(四)輪車車主簽訂《三(四)輪車車主承諾書》。
2. 憑《三(四)輪車車主承諾書》,三(四)輪車合格證、購車發票,三(四)輪車車主身份證、銀行存摺或銀行卡,將車輛駛至縣整治辦進行登記拍照,並將相關資料存檔。
3. 由縣整治辦工作人員對車輛進行補償標準認定。
4. 與縣整治辦簽訂《回收報廢協議書》。
5. 上交回收報廢車輛,由縣整治辦工作人員驗車收存。
6. 憑《回收報廢協議書》和《驗車收存清單》在縣整治辦領取回收補償款。
獎勵辦法
1. 在 2018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內簽訂《三(四)輪車回收報廢協議書》,並在規定時間內上交三(四)輪車的,給予獎勵1000元。
2. 在 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內簽訂《三(四)輪車回收報廢協議書》,並在規定時間內上交三(四)輪車的,給予獎勵500 元。
3. 在 2018年10月22日至10月28日內簽訂《三(四)輪車回收報廢協議書》,並在規定時間內上交三(四)輪車的,給予獎勵 200 元。
4. 在 2018年10月29日後上交三(四)輪車的,不予獎勵。
5. 對殘疾人置換或回收車輛的,給予獎勵 500 元。
所有三(四)輪車品牌平均價格
如下
車主們可按購車年份計算折舊率
正式發票價格或平均價格×折舊率
=補償回收金額
在特定時間內上交將給予獎勵
越早上交車子獎金越多
注意!
在 2018年10月29日後
上交三(四)輪車的,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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