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江西婺源被指追繳3年前二胎罰款,相關方面迴應“符合法律”,對此你怎麼看?

暖心人社


江西婺源計生部門追繳2015年的二胎罰款,還回應符合法律規定。這明顯反映了基層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問題,不具備科學執法的素質。

依據我們國家的《立法法》規定,法律的規定是不溯及既往。我們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後,取消了二胎罰款。這法律規定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有的人認為“以前該罰款的還要罰款”。但這就屬於看頭不看尾了。

立法法第93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這實際上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則。

因為免交社會撫養費是對大家有利的,所以應當有利性溯及既往。

同樣的例子也遇到過。2004年10月1日勞動監察條例實施後,規定了兩年的勞動保障監察受理有效期。2005年10月,有部分職工去索要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社會保險費及工資等待遇。勞動監察部門出具了不予受理決定。

經職工起訴,勞動監察部門敗訴。原因是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則。由於對職工有利,所有的勞動維權有效的起始日期,是從2004年10月1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即使是1994年的欠繳社會保險費案件,勞動保障監察的追訴有效期仍然是從2004年10月1日開始。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我們處罰的依據已經失效了。對2孩進行處罰的依據,從2016年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各地的計劃生育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後,都沒有規定對生育二孩的夫婦進行處罰的依據了。如果使用以前的法律規定,這明顯是不合適的。因為我們所處的時間,該法律已經失效。所以,依據失效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是違法行為。

如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明確提出,對以前實施獨生子女政策期間,違法生育二孩及以上行為沒有進行罰款的,要予以補罰。這樣才能夠有依據來進行處罰。但是很可惜沒有。

不過大家也清楚,如果對以前偷生漏罰的人不再追究,可能會助長社會不法風氣,以前交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可能感覺不公平。

由此可見,江西婺源的這次處罰,雖然一定程度上符合其自己的道理,但是並不合法。


暖心人社


江西婺源被指追繳3年前二胎罰款,相關方面回應“符合法律”,對此你怎麼看?

日前,有網友在微博上反映,稱其“不顧政策大局”。這引發廣泛關注。 9月14日,婺源縣衛計委在“婺源發佈”官微上發佈了題為《關於江永亮網絡反映婺源縣衛計委不應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一事的回覆》,稱追繳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江西婺源徵收計劃生育罰款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處罰行為。

其次,該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已經失效了。對2孩進行處罰的依據,從2016年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各地的計劃生育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後,都沒有規定對生育二孩的夫婦進行處罰的依據了。

對同類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如果新法不認為是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應適用新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此予以認可,一般情況下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適用新的執法依據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應適用新法。因此,自2016年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各地的計劃生育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後,對於新法實施前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新法。

最後,雖然該行政處罰行為發生在3年前,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該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但是該行政處罰一直沒有被執行。目前涉及到的是,在新法已經不對生育二孩的夫婦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下,對以前沒有被收繳的行政處罰是否應當收繳的問題。

我們參照一下這個案例:

例如,2000年著名的定海案中,在多個爭點之中即包括法不溯及既往的爭論。拆遷過程中,為了遏制拆老街行為,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7月25日通過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並於7月30日生效。該條例第20條規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不得影響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傳統風貌與格局,不得破壞歷史地段的完整……”,但是舟山市文物管理辦公室仍然置之不理,而繼續進行對古街的大規模拆遷活動,並辯解,其拆遷決定作出在先,該地方性法規公佈生效在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條例對被告的拆遷決定無法律溯及力。正如應松年教授所指出的,“舟山市政府的拆遷決定雖然做出在前,但其拆遷行為不是已實施完結的行為,而是處在實施過程中的行為,若這時行為有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應當立即糾正自己的行為”。此即典型的不真正溯及力,並非真正溯及力,並不受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活動中不得以此為由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正在執行的行政處罰,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臺了新法,且執行依據與新法牴觸的,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新法。

同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該行政處罰行為,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力源律師


有時候有些部門是不是痴呆在辦事?追討一出我就笑了。你當年幹什麼去了。軟弱的收了,還是惹不起的沒收。沒收上來的在財務做賬 裡面是一直掛帳還是進了壞賬準備。照這麼算,此部門的當年報表是不是不準確。別說什麼有政策還是有任務,完成多少人就算任務合格。這些人數是正確統計還是估算。每一個細節環節都要有記錄才對。為什麼沒收上來。再說了。你要追討,討回來的進入當年報表的哪個科目?劃入當年的利潤嗎?收回的上繳國庫還是如何分配。你一個政府服務型單位。除非你搞二產盈利。公務員部門不是由上面發工資嗎?你現在要告訴我追三年前的。你們這是一步跟不上,步步跟不上你。你們拿定的法律當什麼?現在新法執行放開二胎快三年了。不執行新的嗎?就和昨天的屎你沒拉完,今天又拉了一泡,你自己安慰自己拉的是昨天的?這讓我感覺,在很多事上是不是看人下菜單的?制定的法律執行起來一定是不平等的。既然當年沒收上來,是你們的工作問題。如何處理你們當年已經拿出來方案。遺留問題沒解決還不照樣你們該吃吃該喝喝。有誰出來說自己也不能魅的。你們自己承擔。大眾都執行新法了。以後當年的事當年解決,特殊的特殊解決。過期不候。


敬喧


江西婺源被指追繳3年前二胎罰款,相關方面回應“符合法律”,對此你怎麼看?

又是一起徵收計劃生育罰款的案例。

日前,有網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繳2015年的二孩罰款,稱其“不顧政策大局”。9月14日,婺源縣衛計委回應稱追繳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而就在幾個月前,河南柘城縣開徵三孩社會撫養費,一度引發輿論譁然。

一方面,關於鼓勵生育二孩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甚至希望出臺更多的鼓勵措施,但卻不容樂觀。而且國家衛健委最新“三定”方案已經沒有了計劃生育的影子。

另一方面,少數地方仍然迷戀社會撫養費、計生罰款的巨大利益,屢出昏招,讓人瞠目結舌。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這其中反映了怎樣的問題?

第一,說明關於計劃生育方面的法律、政策調整比較滯後,對於過去一些計劃生育方面的規定,沒有及時進行修改與完善。

第二,雖然計劃生育機構已經正在改革或取消,但是在少數地方或幹部那裡,計劃生育的利益觀念依然存在,顯然是不顧大局與戰略考慮,恐怕更多的考慮自身利益。

第三,少數地方可能面臨經費困難,千方百計尋找可以收費的項目,實在令人堪憂。所以也就敢稱自己是符合“法律規定”。

有鑑於此,關於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需要有一個權威的調整與說法,而不能任由少數地方胡來,而影響了社會的大局與預期。


碧翰烽


獨角獸觀點:這種追繳雖然看起來有些不近乎人情,但是我認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發帖質疑的網友肯定覺得冤,覺得既然已經放開二胎了,為什麼還要追收之前超生二胎的罰款?而負責追收的衛計部門當然也覺得納悶,你生二胎的時候,國家還沒有放開二胎,既然你生的時候是不合法的,自然應該繳納社會撫養費。

那到底誰說的有理呢?被追收的網友大概是覺得應該對其適用法律上的“有利追溯”,在我國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則體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對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乍一看起來,網友說的很有道理。但是在實踐中,各地均有具體的規定。


例如各地一般規定,應用有利追溯原則,以往已經處理過的違法行為則不再改變。而以往沒有處理過的違法行為則不再追究。網友的超生行為在當時應該已經被處理,只是罰款未繳納。所以這種情況是不適用有利追溯的。


律師獨角獸


江西婺源要追繳2015年的二胎罰款,並且相關方面回應此舉符合法律。

看到這個新聞,我第一時間想起了那位壽光菜農,那位年僅39歲死在雨夜中的中年漢子張金來,因為生二胎,他也曾付出13萬元的罰款。

而在他東拼西借繳納罰款100天后,全面開放二胎。本來以為他只是點背,或許多挨100多天就能免繳罰款,現在看來,恐怕也是不可能的。

按照我們普通人的理解,放開二胎政策出臺,就意味著二胎罰款的廢除,這個應該是常識,不然就是自相矛盾了。我想婺源當地的工作人員應該也知道這個道理。如果說他們不懂法,不知道這個道理,還真的說不過去。

顯而易見,他們之所以稱此舉符合法律,定是有能拿出來的尚未廢除的相關依據。覬覦二胎罰款這塊肥肉,才是他們寧可無視二胎政策的原因所在。

如果上面沒有任務,只是地方在搞小動作,那麼,這些罰款最終用到了何處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夜雨如書


法律溯及既往有兩個方面含義:一方面是從舊或從新原則,二方面是從輕原則。從輕是指新法嚴格要求的,加重處罰的不溯及既往。新法放寬要求,從輕或免除處罰的,對既往事實要從輕。

我國實行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比如說原來盜竊30元錢的應當判處刑罰,新修改的法律規定50元以下的不處刑罰。那麼對於新法頒佈以前的盜竊30元的,就不再處以刑罰了。因為新法已經生效了。對新法以前的事實適用舊法,但是要依照新法從輕。

要罰3年前的款,這是在新法規生效後繼續執行舊法規。

這政府領導是法盲還是白痴?這麼淺顯易懂的道理竟然被政府部門視若不見!這些官員是怎麼當上的官,有沒有上崗資格證書?全國是不是有必要推行政府官員認知資格證書?


一葉楓流O靈似舞妖


在全面放開二胎的當前,在全面放開生育呼聲不斷高漲的今天,在生育率不斷下降的今天,當地的這種做法,確實讓人有些看不懂!

一方面,各地都在出臺鼓勵生育二胎的政策,各路專家學者,絞盡腦汁,出謀劃策,想方設法提高生育率,反正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另一方面,當地卻又盯著過去的二胎罰款不放,難免讓人產生疑問!

針對網民的反映,當地也出了一個說明。筆者也拜讀過了,道理確實沒有錯,從法律規定來看,確實可以追繳過去的二胎罰款,但是得到了這點罰款,失去的更多,不知他們有沒有想過這一點?

由於種種原因,既有經濟上的考慮,也有沒有人帶孩子的顧慮,很多人不願意生育二胎,我想在當前的情況下,還是多做一些有利於生二胎的工作,比如搞好生育服務,普及優生優育的知識吧,讓人打消顧慮,這樣才能真正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打虎拍蠅


為什麼守著“舊黃曆”不放呢?

很多人說:完全可以兼舊從輕,既然是追求之前的罰款,況且江永亮的二孩生產處於政策出臺前的一個月生產的,這樣的問題完全可以按照以前的舊制度重新處理,多體現一些人性關懷出來,才會讓人心服口服!

“搶生”二孩,該不該“罰”?

事件中的江永亮的二胎其實是屬於“搶生”二孩,顧名思義就是在二胎開放政策即將開放下達前出生的孩子。

很多人對於婺源衛計委的做法表達的最多的就是:今天視角”而非“昨天視角”,完全可以變通思路進行工作,不用認死理的辦事。也可以學一學河南省關於這一問題的處理:他們尚未按當時規定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情形,建議按照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對按當時規定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但尚未執行的情形,屬於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很明顯,河南在這方面就是合宜的因時而變,既推動了工作也落實了人心,異曲同工!

追繳二胎罰款,應與時俱進,需在法、理、情上尋求平衡!


如意島會理財


從案例中來分析,因為行政機關判罰其是超生行為,而適用的法律只能是舊的計生法律條款,因為新的計生法律條款二胎是合法的。這樣就帶來了幾個問題:(1)法不朔及既往原則,簡單地可以這樣認為法律不追究既往的過錯,只要其行為不違反現有的法律;(2)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就是說現在實行的法律的執行力要強於舊法;(3)從舊兼從輕原則,就是保護被告人權利的原則,也就是說那部法律有利於被告人的適用那部;(4)也是最有說服力的一條,立法法第八十三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現定。綜上所述,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不當,適用法律條款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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