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我們都只是凡人


可以說,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減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執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種措施。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了,那麼對於任何罪犯都是適用的。三鹿前董事長原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也有資格要求減刑。只要達到減刑的條件,對其也應當減刑。

不能因為其以前是平頭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賈而不同對待,這與他們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沒有任何聯繫的。

根據規定,只要犯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對其都可以適當減刑。三鹿前董事長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後,她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該服刑就應當服刑,但是該減刑也應當減刑。並不存在什麼特別之處。



其次,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並且法律還規定,對於服刑人員,經過一定的間隔期後可以多次減刑。

因此對於三鹿前董事長第一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這次又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都是按法律程序進行的,並無不當。

但是又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這也就是說,三鹿前董事長不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其最終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後,法律是懲罰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的,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無私的。


法重情深


從情感上面來說很難接受。特別是因為它生產出的毒奶粉受損害的嬰兒來說,即使處於她死刑估計也難以洩憤。

我們古代一直提倡的是,皇子犯法與民同罪,不管你官職有多高,只要你犯了法肯定要受到懲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普通老百姓要守法,官員要守法,有錢人要守法,犯了法,普通老百姓要受到懲罰,當官的也要受到懲罰,有錢人也一樣。

還有一句話我必須要特別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他是有錢的還是窮人,既然犯了法,能給他下結論只有法律,而不是我們。我們不能因為他是平民減輕懲罰,更不能因為他是有錢人加重懲罰。


因為這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像有些發達國家沒有死刑,那些惡魔幹出傷天害理的罪行,最多也就判他幾十幾百年的刑期,同樣從情感上難以接受,但這就是一切應該以法律來,你可能感覺很無奈,但我想這就是其精神所在。


知常容


媒體關注減弱了,死緩其實也可以減為無期的,接下去就像這位希望從無期改判為十幾年,接下去就是“表現良好”再獲減刑,為什麼“表現良好”要用雙引號,你們應該懂的,媒體曝光率小後,越來越少的人會去關注,所以很多都不為人知的秘密無人知曉,那麼這次長生生物呢,會怎麼樣?那些風口浪尖的“大老虎”呢?風聲過後會怎麼樣?


小乖獸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還喝過。其影響結果是巨大的。

最終根據衛生部相關數據顯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



事發後,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長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判為無期徒刑。

如今距離其事發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時間,通過查閱資料,可發現,其前董事長田文華經過了三次減刑,如今已經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根據(2011)冀刑執字第1379號裁定書顯示,罪犯田文華,現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包含了因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又是因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另外每一次,記功無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認罪悔罪,認真遵守了法律法規以及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中,較好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


程序上的確完全沒有問題,而且都踩的很準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華2009年終審判決,恰好兩年後2011年就立刻減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那麼第二次減刑就應該與上一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我們注意下,其第二次減刑和第三次減刑間隔時間,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時間為接近兩年,恰好其減刑為一年半。

不少人會疑惑,為什麼這種人都可以減刑? 在我國的確有些情況是採取的限制減刑的,但是針對的是判處死刑緩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這種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緩期,客觀來說,的確其不在這個範圍內。


目前沒有具體資料,看不到具體材料,當前沒有辦法知曉,是因為具體做了什麼如何達到記功這麼多次的表現,而且每次一到減刑時間點她最終都成功減刑,建議此人的影響力,為了避免過多聯想,能不能公開具體資料?


廖彩琳律師


法律是既定規則,該以預防為主,為前提的,而後才是懲罰和糾正。所以得根據社會發展即時調整規則,該何時重刑,何事減刑,都該讓民眾知情,以平民憤。此類犯罪在英美法系國度,該是何等重刑?三鹿等事件的影響惡劣,對受害人傷害至深,最後也沒個像樣賠償和後續跟進,也難怪食品造假不斷,疫苗不斷造假。類似案例在國外的處理值得學習,不光賠償受侵害人,且為受害人建立信託基金,對後續賠償保障也跟進了,當然這些都是和侵害主體高額受罰,判刑一併的。社會發展越快,法律跟進也該更快。不能為發展,不設底限,不防無底線,法律也是為保障持續發展服務的,法律工作者任重道遠。


深白色的白色


沒有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就是一個問題。現在看來減刑更是問題。且不說第一。二次減刑。就第三次減刑來說。14年按照一月計算,到16年7月18日提請減刑。二年半期間她一共積攢一年九個月的件(件代表表揚。功。年底積極分子)一個季度一次得件機會。勞積積一年一次,這個很難很難得到。她一共7次表揚和功。還有勞積。她幹什麼活呢!!!!大家往下細想。哈哈!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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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在當下人們對於假疫苗事件的高度關注之時,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突然獲得了三次減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相信這樣的減刑還會有繼續。

怎麼看?怎麼想?從法律上講是可以減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我總覺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長憑哪些功勞獲得了減刑?這個可能需要公開細節。

一個毒奶粉的製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惡有多罪惡。或許當她投入監獄之後,真正有了一些改變,但這改變是不是足以達到了減刑的地步。恐怕有關方面需要公開各個方面的細節,看看她在監獄裡立了哪些功勞,以接受社會的監督。

其次,我們需要思考,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該不該實行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也就是說,只有死緩累犯,或者是以上八類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才能給予限制減刑。

那麼我就在想,作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的食品藥品犯罪,已經完全等同於“故意殺人”,而且還是害的天真無邪的孩子們,為什麼就不能限制減刑?

最後,我們需要關注,就是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犯罪的重判問題,該不該實行死刑或終身監禁?

目前,長春長生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這個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死刑當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絕不能輕饒,尤其是針對老人、婦女以及兒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麼,我們需要檢驗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懾得住食品藥品犯罪的猖獗嗎?

即便是無期徒刑,我們能否限制減刑,判其終身監禁,或許是一大進步。


碧翰烽


如果沒有減刑機制,監獄服刑人員改造的積極性不高,給監獄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壓力。總之,本人以為懷柔政策比鎖鏈施壓的改造效果好。或許個別窮兇極惡之徒並不應該對其寬容,凡事沒有絕對,聽其言,觀其行,服刑人員改造出了成績就要按制度給予行政獎勵和減刑。關鍵是評比行政獎勵必須公正,如果評獎的人不公,肯定會導致結果偏差。任何事、任何人,我們要先肯定,有證據證明其有問題,再追責不遲,完全沒有必要猜測。


亦俠亦魔


看到這樣的消息內心是五味雜陳的,沒有料到這位女董事長這麼快就能夠減刑,從無期減刑至16年;如果她能夠繼續表現好的話,估計不用幾年時間就能夠出來成為自由人了。

而有關方面對於這次的減刑具體細節和原因並沒有進行公佈,之前也沒有看到有關於這件事的報道,現在只是說田文華曾獲得三次減刑:

第一次為2011年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第二次為2014年減去有期徒刑1年9個月,第三次為2016年減刑1年6個月。

看著田文華這張抹眼淚的圖片真是覺得很可笑,想想那些嬰兒,想想我們的下一代,而這些造成的影響不是暫時的將會是伴隨一生的時間,這些舊傷都沒有復原,卻聽到了田文華已經減刑三次,這是多麼“喜劇”的一幕啊。

從田文華這件事情上,大致能夠看出高俊芳之後的情況,估計她被重判的可能不大,哪怕就是重判了也會和現在田文華的情況差不多;開始幾年或許是一樣的,之後當大家對於此事慢慢淡化的時候,轉折來了。

感謝各位讀者朋友的閱讀,大家對於三鹿前董事長又無期減至現在16年怎麼看?


生活小世界


長生生物生產、銷售效價不夠的百白破疫苗和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一案正處風口浪尖,三鹿奶粉前董事長田文華三獲減刑、從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的爆料更是牽動大眾神經。三鹿奶粉事件曾給數以萬計的嬰幼兒造成嚴重傷害,甚至直到今天仍然在遭受病痛折磨,因此幕後罪魁禍首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為短短16年有期徒刑自然讓人放在心上。

當然,從官方材料來看,田文華的減刑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田文華於2009年3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在2011年11月首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兩年以後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田文華剛剛服刑兩年就被減為19年有期徒刑是剛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持反對意見的人無法找到任何破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的規定》第8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後,應當間隔兩年以上才能再次獲得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最高可以減刑兩年。田文華於2014年6月再次減刑1年9個月,可以看出她距離上次減刑剛好經過兩年,而且減刑幅度也是幾乎接近兩年,因此也是剛好符合法律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的規定》第6條第2款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016年7月,田文華再次以表現良好和具有立功為由被提請減刑,並於年底成功減刑一年六個月。細心的朋友可以發現,

田文華距離上次減刑幾乎剛過兩年就又獲得減刑,而且在減刑幅度上又非常接近兩年,這不禁讓我感慨,田文華的減刑確實合乎法律規定啊!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減刑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今田文華服刑剛好10年,照她的減刑趨勢來看,很有可能再坐三年大牢她就能出獄了。田文華的減刑之路讓我感慨萬千,我們確實是一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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