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將野蠻生長的民間借貸納入法治軌道中

■劉武俊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在我國,民間金融古已有之,曾經晉商的票號、錢莊等就是典型的民間金融。改革開放之後,隨著商業的繁盛,商家對資金的渴求日增,江蘇、浙江、廣東等沿海地區就出現了所謂的“合會”“臺會”“地下錢莊”等。當代中國的民間金融肇始於上世紀80年代,發端於東部沿海農村,但經營合法性至今未獲官方全面認可,僅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得到政策扶持。民間借貸始終未獲官方認可,尤其是超過4倍年息利率的高利貸。民間借貸的野蠻生長勢頭強勁,這種頑強的生命力主要源於市場供需兩旺。當然,逐利性和非政策性也使民間借貸始終難以擺脫市場風險較大的隱患。沒有法律規範的民間借貸市場隨時都可能發生異化,蛻變為高利貸、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犯罪滋生的土壤。

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可謂亂象叢生,嚴重影響了群眾的正常生活,各類與民間借貸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治安案件也層出不窮,特別是惡性暴力催債行為,校園貸、套路貸的非法催收行為,導致惡性事件頻發。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導致部分群眾畢生的積蓄血本無歸,也誘發了不少群體性事件。

時至今日,傳統的民間借貸已經難以用民間傳統的鄉規民約來規範,必須儘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和生存發展空間,推進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運作,健全金融監管機制,依法規範民間借貸市場,通過建立民間金融的法律體系框架,真正建立起讓民間借貸既不出事又良性發展的法律機制。因此,依法規範民間借貸市場勢在必行。一方面,相關職能部門應重拳打擊套路貸、校園貸,加大監管力度,實施精準打擊。另一方面,應加快相關立法,填補相關的法律空白。建議有關部門儘快出臺民間借貸條例和放貸人條例,條件成熟時可出臺民間金融法,彌補民間借貸的法律漏洞,為民間借貸市場定規立制,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此外,還要加強普法宣傳和金融知識教育。讓廣大民眾特別是老年人和在校大學生充分了解各類套路貸、校園貸的操作手法,增強風險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

民間借貸要從無序的野蠻生長走向有序的理性發展,既要重拳出擊治理暴力催收貸款、校園貸等民間借貸亂象;也要加快立法填補法律短板,從制度層面根治民間借貸亂象,真正把民間借貸納入法治軌道。眾所周知,“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這就要求我們在發展和管理民間金融的新階段,更加自覺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民間借貸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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