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關於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名單的審核及公示情況說明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中確定的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根據《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監事會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後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相關公示情況說明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況

公司於2018年8月31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並於2018年8月31日起在公司內部公示了上述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包含姓名和職務)。具體情況如下:

(1)公示途徑:巨潮資訊網和內部張貼

(2)公示期間: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0日

(3)公示結果:公示期間,未收到針對上述激勵對象名單提出的任何異議。

2、監事會對擬激勵對象的核查方式

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擬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擬激勵對象中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公告前 6 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等。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公司對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公示情況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2、激勵對象均為公司實行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3、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勵對象未同時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5、激勵對象不存在知悉內幕信息而買賣公司股票,或洩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生的情形。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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