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男子高铁上霸占女乘客座位,侵犯了女乘客消费者权益

8月21日上午,有网友发帖反映,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遇到一名男乘客霸占别人的靠窗座位,不愿坐回自己的座位。并称让女乘客要么站着,要么座他的座位,要么去餐车。

男子高铁上霸占女乘客座位,侵犯了女乘客消费者权益

高铁霸占座位男乘客

座位被占的女乘客是一名刚毕业的女生,从济南西站上车,而当事男乘客自己的座位与该座位仅隔着一两排。最后,列车长和乘警劝导男乘客无果,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的座位,直到终点。

男子高铁上霸占女乘客座位,侵犯了女乘客消费者权益

高铁

从旅客运输合同上看,女乘客在购买高铁车票时就高铁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女乘客需按旅客运输合同约定支付票款,高铁需按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高铁未按运输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从旅客运输合同角度上看问题,乘客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本人认为,高铁未按运输合同约定将女乘客安全运送目的地,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男子高铁上霸占女乘客座位,侵犯了女乘客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7年12月29日,国家2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意见(十六)指出:开展交通行业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引导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行业经营者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依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开派单算法和动态加价机制;加强对车辆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透明、净化维修市场环境,完善机动车维修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有关标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该意见将大交通中乘客权益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按该规定,高铁未按运输合同约定提供座位,即构成违约,应按该条规定向女乘客承担责任。

高铁向女乘客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益后,可以向霸占座位的男乘客追偿。

至于有人认为,男子霸占女孩座位是一种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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