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 公司法人變更會影響勞動合同嗎?|成都文諺財務

【案情】

張某是a公司電工,2012年10月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1月,a公司變更了法人代表和部分管理人,張某被辭退,辭退前工作崗位和內容均沒有變化,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填寫的解除理由是“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為此,張某在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14年3月,張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工作崗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審查明,a公司存在企業法人代表變更和調整了部分管理人員的事實,但其他情況沒有變化,其辭退行為屬於a公司單方行為。仲裁庭依法進行了調解,最後a公司同意張某繼續回a公司上班,並補發張某2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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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共和國

【觀點】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單位而不是代表其個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形式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主要包括:企業遷移、企業改制、部門撤併、企業產品結構調整等。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企業內部承包、企業分立或被兼併等情況雖然屬於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但這些情況不會影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針對這個問題,原勞動部1996年頒發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到本案,公司變更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員,對張某的工作崗位並不構成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因此,公司辭退張某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出現“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也應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處理,公司直接辭退張某不符合法律規定,並要承擔相應的違法後果。

當然,由於企業法人代表更換後,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可能也會因此調整,並對人員使用再作安排。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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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線

1、法人之消滅。

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

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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