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无证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 最终难逃法网

2018年7月9时早上6时许,张掖市山丹县交警大队值班室接122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张掖市山丹县双拥路东侧一辆轿车将路边的垃圾箱和WIFL电杆撞到,接到指令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无证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 最终难逃法网

到达现场民警看到一辆车号为甘G9*979的本田雅阁牌小轿车呈头东尾西停在道路东侧,将道路东侧的垃圾箱和电杆撞毁,小轿车车头部位已经损毁,现场一片狼藉。

经民警现场询问,现场一男子(赵某)自称是驾驶员,并向民警叙述了事发经过。民警对肇事肇事车辆仔细勘察后发现车内后排座椅留有点状血迹,初步判断肇事车内有人员受伤,与现场自称驾驶员的男子陈述的无人员受伤的事实不符

民警固定证据勘察完现场后,并将肇事车辆暂扣。经民警调查事发路段监控和对该男子的询问,赵某承认了顶替刘某为驾驶员的违法犯罪事实

无证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 最终难逃法网

经查2018年7月9日凌晨4时许,刘某驾驶肇事的甘G9*979本田雅阁牌小轿车,车内乘坐普某、雷某、王某、吕某等人,从南环路一家酒吧喝完酒之后返回山丹县东泉家园小区,沿南环路由西向东驶入双拥路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双拥路东侧的垃圾箱和WIFL电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乘坐的吕某受轻伤。

因刘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当晚又饮酒了,就打电话让朋友赵某来现场顶替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想用肇事车辆的保险来赔偿损失并修理肇事车辆。

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顾虑较多,侥幸心理特别重,想逃避法律责任。

事情败露后刘某外出躲避,经办案民警走访调查并用于技侦手段,刘某于2018年7月20日被办案民警抓获。

无证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 最终难逃法网

根据相关法律,刘某无证逃逸处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对赵某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有的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顾自己的利益,千方百计逃离现场,害怕承担责任;有的人因车辆保险不齐、保额不足,担心承担不了经济损害赔偿责任;还有的人抱着“抓住自认倒霉、抓不住就赚”的赌博心理。

殊不知,因逃逸或将车驶离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可推定肇事逃逸一方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一些本来事故责任不大的交通事故,因为当事人逃离现场,使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最终自食苦果。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有哪些违法成本,你知道吗?

一、肇事者的违法后果

1、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味着只要驾驶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客观上没有及时履行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不管是驾车或弃车离开现场,都可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上述案例中,肇事驾驶员都是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才找人“顶包”,均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涉嫌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终身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12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而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顶包”者的违法后果

1、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酒驾违法,醉驾要担刑责,而出于所谓义气进行“顶包”本身亦是违法行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