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交5萬抵15萬”?別信!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禪法宣

“5萬抵15萬”,看到這樣的樓盤宣傳優惠,你曾經心動嗎?佛山市民賴先生因為看到這句宣傳語,就先後和中介公司、開發商簽訂了《VIP優惠申請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想到最後優惠未能兌現。記者昨日從禪城區法院瞭解到,近日該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中介公司向賴先生返還5萬元及利息,對賴先生提出的“損失十萬元”的要求,法院則未予支持。

案情:“交5萬抵15萬”承諾未兌現

2016年7月,賴先生看到某樓盤的“5萬抵15萬”優惠廣告。一看可以優惠10萬元購房款,賴先生便與佛山一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VIP優惠申請書》,約定繳納5萬元VIP優惠費,購買其合作伙伴旗下的項目房產一套,可享受開發商15萬元的優惠。

當日,賴先生便向該公司支付了5萬元VIP優惠費,後公司出具了相應收據。同時,賴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開發商的一套房產,總價款717835元。

可是,後來中介公司未按照《VIP優惠申請書》中約定,使其享受到十萬元的房價優惠。就相關問題,賴先生找中介公司與房產開發商進行溝通,雙方均不能給出滿意答覆。隨後,他委託律師,給兩家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退還相關款項。

“相關活動由中介公司舉辦,與我方無關。”房產公司的回覆,把“皮球”又踢回到了中介公司,而中介公司則一直以“沉默”應對,不作任何回覆。

起訴:“履約可獲利益” 中介應賠償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賴先生遂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他和中介公司簽訂的《VIP優惠申請書》;中介公司應返還其交付的5萬元優惠確認金,並賠償損失10萬元。

庭審中,賴先生表示,《VIP優惠申請書》由中介公司提供,雙方對其中的內容予以簽字蓋章表示認可,相關約定合法有效。自己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付款的義務,並與房產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中介公司經數次催告卻仍不履行相關義務。因中介公司的原因,自己無法獲得的這十萬元的利益,對其來說屬於“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故中介公司應該進行賠償。

經法院查明,賴先生的起訴狀於2017年7月6日送達中介公司。經合法傳喚被告中介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未作答辯,在訴訟中亦未舉證。

一審:判中介返還5萬元 但不支持賠償10萬元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查明的事實,賴先生已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中介公司至今未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賴先生主張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對其主張解除合同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中介公司應返還VIP優惠費5萬元給賴先生。

不過,法院同時指出,雖然案涉合同有“購買其合作伙伴旗下的項目房產一套,繳納5萬元VIP優惠費,可享受開發商15萬元的優惠”的約定,但該約定屬於為案外人開發商設定的義務,開發商非案涉合同的相對方,該約定屬於效力待定,依據查明的事實,當事人並未舉證證明開發商對該約定予以追認,因此該約定無效。賴先生據此主張中介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禪城法院最終認定,賴先生因解除合同所產生的損失應為其交付VIP優惠費的利息損失。隨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賴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的VIP優惠申請書於2017年7月6日解除;中介公司向賴先生返還VIP優惠費5萬元,並賠償利息。

法官提醒:優惠很“誘人” 首先要核實

雖說“以錢抵錢”的優惠很誘人,但其中究竟是餡餅還是陷阱,這需要購房者仔細甄別。

禪城區法院提醒廣大購房者,面對中介公司或房產開發商作出的優惠宣傳要保持冷靜的態度,切忌盲目、衝動購買。

另外,購房者與中介公司簽訂有關的優惠合同時,要跟房產開發商核實清楚優惠內容的真實性,千萬別輕信中介公司作出的承諾,應要求中介公司及房產開發商將相關承諾附在合同協議中,以保障自身的購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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