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銷售斐訊路由的京東需要對聯璧金融的投資者負責嗎?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銷售斐訊路由的京東需要對聯璧金融的投資者負責嗎?

京東要為聯壁事件負責嗎?

自從聯壁金融爆雷後,一直都有個聲音,認為京東作為斐訊路由器等系列產品的重要售賣平臺,很多消費者因為0元購誘導、京東銷售排名背書而購買斐訊的產品,從而參與斐訊與聯壁金融的0元購和其他理財計劃。以價格399元的斐訊K2路由器為例,用戶購買K2路由器之後,可在聯璧金融激活一個30天期限、年化收益為8.8%的理財產品。這意味著,在30天后,用戶將獲得399元本金和3.09的利息。這種營銷方式使斐訊在京東成為了一機難求的爆款產品。

有一個重要的細節加深了投資人對京東的質疑,在斐訊K3上市後的數日,阿里旗下的平臺,包括淘寶、天貓、鹹魚等,全部將斐訊設置成違禁詞彙,連斐訊的天貓旗艦店也被迅速關閉,理由是涉嫌售賣金融理財產品和洩露用戶隱私。但京東卻依然在售賣斐訊的產品,直到聯璧金融爆雷。

有聯璧的投資者甚至在白宮請願網站上,要求處罰京東,其指出:提到斐訊以0元購的活動在京東平臺銷售其遠高於成本價的商品,並承諾通過聯璧金融返還資金。京東明知其潛在風險,卻沒有告知客戶風險。民眾請求聯邦政府呼籲國會針對該問題採取行動,希望聯邦調查局的證券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京東,作為美股上市企業,希望嚴懲京東及CEO劉強東,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刑事責任?

京東作為斐訊產品的重要售賣平臺之一,是否需要為聯壁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件負責任?

關於此問題,首先我們看一個重要的司法解釋,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在本案中,京東為斐訊產品提供銷售渠道和相關宣傳,我們可以把京東看作比較典型的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那它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

但是這裡有幾個前提,第一是明確認定斐訊的產品是非法集資相關活動的產品;第二不論是虛假廣告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需要平臺(負責人)在主觀上明知,即直接故意。

但是從目前的案情來看,警方在對聯壁金融立案偵查後,公開的消息是15名聯壁金融高管被羈押,同時當放出聯壁金融涉案的原因是“公開宣傳,針對不特定對象,保本付息”,而斐訊作為0元購路由器的產品製造商,其消費返利模式飽受“還本付息”“非法吸存”的質疑,但至今為止還沒有斐訊的實際涉案的信息流出。目前關於聯壁金融涉案的信息,重點的調查可能是在0元購得返本銷售是非法集資還是合法的促銷讓利,另一個調查重點就是其理財產品中的定向委託理財計劃是否存在非法吸存問題。

銷售斐訊路由的京東需要對聯璧金融的投資者負責嗎?

但是從目前的案情進展來看,京東所售賣的斐訊產品是否涉嫌非法吸存問題屬於未知數,京東是否涉案則更加無從談起。

即便京東售賣的斐訊0元購產品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存)問題,也要看京東平臺是否涉嫌放縱犯罪。

不論是非法集資解釋所規定的虛假廣告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或應該明知所售賣產品涉嫌非法集資問題。但是,作為一個商品銷售平臺,京東需要更多關注的,是產品質量責任和銷售模式的表面合規性,而對於0元購這種模式定性相對模糊的產品,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可能需要經過司法機構的專業判斷,而京東作為銷售平臺,是否能否對0元購產品的性質作出準確判斷,目前存疑,如果最終法院判決,斐訊的0元購路由器計劃涉嫌非法集資,涉嫌以返本銷售為主要手段的保本承諾,那京東作為產品銷售方,在主觀上就有基本的核查的義務和責任,如果0元購產品涉嫌明顯的保本承諾,京東作為銷售方有理由承當相關的審核義務,但是,他的義務要承擔多少,還需要根據案情具體規定,如果京東能提供其盡責盡職對相關產品、廣告的宣傳做了有必要的整改和屏蔽,其既有可能不承擔任何責任。

銷售斐訊路由的京東需要對聯璧金融的投資者負責嗎?

民事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知,京東很難再刑事責任上承擔先關責任,那其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消費者損失呢?

從法律關係上來說,京東作為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的構建者與所有者,並不直接參與買賣雙方(消費者與銷售者)的交易活動,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中介。

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京東如果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條件有兩個,一個是京東在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京東不提供給消費者斐訊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另外一個,就是京東明知或應該知道斐訊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行政監管責任

但問題是,目前來看,聯璧在爆雷後的當天,斐訊就出了公告,聲稱會把0元購活動進行到底,其含義如何?斐訊就是想表達出要繼續履行0元購銷售承諾的意思,從消費者角度而言,斐訊在試圖履行承諾,但是從投資者角度而言,消費者投資的理財產品無法兌付,但是京東路由器作為產品銷售平臺,平臺的審核責任會更加傾向於產品的質量本身,而對於0元購這種促銷模式,京東作為銷售平臺所要承擔的審核責任並不大。反而,相關金融、工商監管部門對此種準理財銷售模式的審核、監管責任會更大一點。

但是,從工商行政管理角度來看,如果京東售賣斐訊路由器的銷售行為被定義為一種銷售金融理財產品,這就涉嫌違反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無牌照資質銷售理財產品,但是,此種責任的認定還需要有關工商、金融管理部門定性,相信以後京東等網絡銷售平臺,對於藉助其平臺銷售的產品會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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