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 遭遇網絡誹謗咋辦?警方教你維權方法

打著“掃黑除惡”的幌子,實則以大量不實之詞惡意抹黑黨政機關和政法機關形象,且惡意僱用“網絡水軍”蓄意炒作。7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向社會發布信息,以耿某福為首的涉嫌長期利用網絡尋釁滋事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被警方成功搗毀。

5月,太原警方在日常網絡巡查執法工作中,發現網上流傳的兩篇網文。太原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兩篇網文打著“掃黑除惡”的幌子,實則以大量不實之詞甚至是捏造、誣陷之詞,惡意抹黑黨政機關和政法機關形象,且有惡意僱用“網絡水軍”蓄意炒作之嫌。此行為,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網絡秩序和相關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鑑於此案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太原警方成立專案組立案偵查。

事件發生後,民警先後輾轉河北、山西兩省,迅速查明案件真相。5月11日,警方在太原和河北唐縣將犯罪嫌疑人王某國、趙某雄2人分別抓獲。此後,警方循線追蹤,5月15日,耿某福、耿某慶、耿某壽等3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落網。

經查,犯罪嫌疑人耿某福、耿某慶、耿某壽為兄弟3人。為滿足個人私利,幾人捏造事實,組織策劃,打著各種名義,出資通過犯罪嫌疑人王某國惡意推送轉發不實網文。其間,耿某福、耿某慶等人還收買犯罪嫌疑人趙某雄僱用“網絡水軍”,對與其有糾葛的特定人員和機關利用網絡進行惡意攻擊和炒作,企圖達到個人不正當目的。警方表示,此行為嚴重損害了有關人員和機關的聲譽,影響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涉嫌構成利用信息網絡尋釁滋事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

此外,警方還查明,犯罪嫌疑人耿某慶、耿某壽等人還組織社會閒散人員,僱用水泥罐車,惡意傾倒水泥封堵某飯店,導致該飯店房屋嚴重損壞,並多次破壞阻撓該飯店租戶的修繕施工,已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目前,警方已查實該惡勢力犯罪團伙相關違法犯罪案件十餘起,經報請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已對耿某福、耿某慶、王某國等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執行逮捕。

提醒

網絡誹謗“情節嚴重”可判刑

“隨著網絡的普及,利用互聯網發佈公民隱私、欠文明甚至誹謗色彩言論的網絡誹謗行為時有發生。”警方介紹,網絡誹謗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比如隱蔽性更強、傳播範圍更大、造成危害更嚴重。

為此,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該司法解釋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公民遇網絡誹謗如何維權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首先,公民可保存相關證據材料後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在此期間,報案人可向受案單位諮詢辦理情況。需要提醒的是,法律規則中的“被轉發500次或點擊5000次”是以實際點擊為準,相關統計情況屬於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報案人並不需要了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將依法通知報案人相應情況。

其次,報案人所需準備的材料是視具體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報案材料將有差異。因此,建議公民報案時先與受案單位聯繫,確定所需材料後備齊相關資料前往報案。

在網絡誹謗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誹謗責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網絡服務商、公告板服務商及圖片及文字的作者。此外,誹謗行為可能構成違反民法,誹謗行為人被追究民事責任;也可能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誹謗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誹謗行為既可能構成侵權(民事的),也可能構成犯罪(刑事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而為他人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與他人共同完成相關犯罪活動,符合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承擔相應刑責。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延伸

參與網絡誹謗還可能引發其他犯罪

一、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網絡誹謗案件中,“網絡水軍”最為常見。他們由網絡公關公司僱用,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

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網上散佈謠言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發佈真實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認定敲詐勒索罪

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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