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與國有土地的有何不同?

許多位於農村的被拆遷人,在面臨拆遷的時候常常會產生許多疑問。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對於自家房屋拆遷究竟應該適用哪部法律感到困惑。

在網上搜索相關的拆遷知識時,最為常見的法律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那麼,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適用這部法律嗎?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適用問題,給各位拆遷戶們一個參考,以免被網絡上各式各樣的解讀搞昏了頭。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調整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法律關係,原則上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並不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與國有土地的有何不同?

那麼,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適用哪部法律呢?這裡直接給出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那麼,為什麼適用這兩部法律呢?因為本質上,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是屬於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徵收的行為,而土地上的房屋僅僅是作為徵地過程中的地上附著物來進行補償的。也就是說,其本質是徵地行為,僅僅是因為地上還有房屋,因此我們才習慣將其成為“拆遷”。

那麼,有些拆遷戶可能會問了,同樣是房屋,如果僅僅因為房子下的土地性質不同便完全適用兩部不同的法律,是否會出現“同房不同補”這樣不公平的現象呢?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與國有土地的有何不同?

事實上,最高法已經針對這一可能的情況作出了司法解釋。首先,對於城市規劃區內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另外,對於“城中村”拆遷,由於其往往與鄰近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區位、用途都很類似,如果僅僅因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同便適用不同法律導致補償差別過大,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國有部分地方採用迂迴手段,先通過徵地程序將被徵收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再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規定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與國有土地的有何不同?

以上就是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如何適用法律的一些規定,希望各位拆遷戶們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知曉自己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質,並及時辦理相關權屬憑證。只有這樣,一旦面臨拆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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