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和土地都要沒了,還不瞭解什麼是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房產證

房子和土地都要沒了,還不瞭解什麼是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房產證

土地使用證

在我國,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土地使用證的頒發也分為兩種情況。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頒發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發則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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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證

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的規定可見《房屋登記辦法》第30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的規定可見《房屋登記辦法》第83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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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書——你需要知道的新規定

此外,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開始施行,2016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公佈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新規定,房屋所有權證將逐步更換為不動產權證書。但是,在此要強調的是:

根據《實施細則》第105條的規定: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

這就意味著:房產證作廢將以新證逐漸替代舊證的形式完成,法律沒有規定所謂的“換證期限”,權利人無需在沒有發生產權變更時自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在以後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將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在換證之前,原來的房產證繼續有效,因而網上流傳的“房產證即將下崗”之說並不完全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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