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最高法院判例:申請再審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最高法院判例:申請再審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轉自:行政涉法研究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判例:申请再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36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孫亞君,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

再審申請人孫亞君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為被申請人向本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內容涉及(2016)皖行終440號行政裁定與(2016)皖行賠終44號行政賠償裁定等事項。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廣宇、審判員梅芳、審判員閻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首先是對是否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等條件的審查,以及對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是否“符合條件”的審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各項條件的,才能開始“對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否則,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三)具體的再審請求;(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系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為被申請人提出再審申請,屬於錯列被申請人。而且,再審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對(2016)皖行終440號行政裁定與(2016)皖行賠終44號行政賠償裁定均提出了質疑,但未明確其系針對哪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亦未提出具體的再審請求,顯然不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要求。本院收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書後,多次告知其補正再審申請材料,但其至今未予補正。因此,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孫亞君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廣宇

審 判 員 梅 芳

審 判 員 閻 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駱芳菲

書 記 員 張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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