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酒後坐副駕被判刑!是真的嗎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酒後坐副駕被判刑!是真的嗎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酒後坐副駕被判刑!是危言聳聽嗎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酒後坐副駕被判刑!是真的嗎

這是怎麼一回事?下面先來看這起案例:

日前,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案情回顧:被告人蔣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張某一向喜歡熱鬧,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去年11月19日晚上,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後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時,張某自覺不勝酒力,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張某便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了蔣某,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於是,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經鑑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後,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2011年法律規定危險駕駛罪入刑,國家對酒駕行為越來越嚴厲,然而,酒後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才構成共犯呢?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所以,大家不必這麼緊張,除去上述三種情況,勸各位千萬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另外,酒駕出事故,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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