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挪用公款罪卻不能緩刑的情形有哪些?緩刑適用的條件怎樣規定的?

傾國傾城沈騷年


一、法律規定

(一)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司法解釋規定: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緩刑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二、挪用公款罪緩刑案例。某法院審理的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被告人張某、王某行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某主動向單位領導交代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自首;其歸案後能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張某,有重大立功表現;其在家屬的協助下主動退繳全部贓款,量刑時亦應考慮。綜合以上情節,法院依法對王某減輕處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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