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維權攻略|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土地權屬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國的土地權屬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然而由於特定的歷史原因和確權制度未得到落實,對於土地權屬的爭議在現實實踐中常常成為矛盾的來源。

權屬爭議並不僅僅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城市土地權屬爭議仍不在少數。為了更好地捋順土地權屬爭議的由來和解決方法,本文僅就現行法律及規章的規定,進行簡要陳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維權攻略|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土地權屬爭議?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對於土地權屬爭議(涵蓋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目前法定的解決方式包括以下幾種:首先,協商處理,即對權屬爭議主張的各方可就該土地權屬進行協商解決,以平和的方式先行私力救濟。其次,政府處理。私立救濟確實無法實現的,可由政府進行處理,並且上述法律對處理的主體進行了區分。即單位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個人間、個人與單位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或縣級以上政府處理。但目前的法律對於政府如何處理、多少時間內處理完畢等並未細化規定,使得當事人提出處理申請後,但權屬爭議往往得不到處理解決,甚至諸多糾紛被無限期拖延。很多當事人因此未能及時行使下一步的救濟途徑,使得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最後,對於土地權屬爭議,上述法律同樣賦予了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即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向法院起訴。

那麼,對於政府未及時處理,以致當事人未接到處理通知該如何進行權利救濟呢?依據行政訴訟的基本法理,政府在接到處理申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一般為2個月)未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當事人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以進行權利上的救濟。

在司法實踐中對土地權屬爭議,目前的立法並未作出區分,但目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土地登記發證後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覆函》中對此作出了界定,即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登記前,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而發生的爭議。土地登記發證後已經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登記發證後提出的爭議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後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係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第二十條中的“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是指初始土地登記完成前,爭議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因此通過該覆函可知,《土地管理法》所指向的土地權屬爭議應為未登記發證前的爭議,而並不包括登記發證後的爭議行為。

德凱律師團趙律師提示:如果遇到土地權屬爭議應當進行區分,界定好土地權屬爭議所屬的具體類型,以便採取合適的方法進行維權,以免偏離正確的維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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