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轉移徵收款,欠錢男子被判拒執罪獲刑

轉移徵收款,欠錢男子被判拒執罪獲刑

近日,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院首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公訴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姚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向易某陸續借款48萬元用於生意週轉,但因經營不善導致借款無法償還,易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姚某應歸還易某借款本金48萬元。判決生效後,姚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易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12月,姚某的房屋面臨徵收,其與株洲某投資公司、株洲縣徵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簽訂了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其可獲得徵收補償款167萬餘元。2018年1月17日,株洲某投資公司按徵收協議約定向姚某授權的其母高某的交通銀行賬戶轉入121萬餘元房屋徵收款。2018年1月18日,姚某親自操作將轉入高某銀行賬戶內的121萬餘元轉入其第二任前妻郭某交通銀行賬戶。姚某用此筆徵收款歸還其第二任前妻郭某的借款25萬元,歸還第一任前妻周某為其墊付的信用社貸款25萬元。郭某按姚某的安排,以郭某的名義購買60萬餘元理財產品。

執行法官發現姚某獲得徵收款而不履行還款義務,反倒將徵收款轉移的情況後,立即將姚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在得知公安已將其涉嫌拒執罪立案後,姚某立馬到法院履行了償還易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82427元,取得了易某的諒解,後便向株洲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對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採取轉移財產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償債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姚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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