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了主题为“司法保障环境治理,共建共享美丽广州”的新闻通报会。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韩方向媒体通报了广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三级高级法官丁阳开通报典型案例。广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民行处、市环保局、省环保基金会工作人员等共计数十人参加了此次新闻通报会。

据悉,2017年至今年5月底,广州中院受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515件,审结442件,同比分别增长57.01%、43.51%。

案件增速快 ✔

类型新 ✔

重大案件不断涌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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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侵权行为地遍布佛山、惠州、中山等地,实现了广州中院自2016年集中管辖珠三角十城市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来跨区管辖案件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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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首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有关土壤修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该案创造了以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撰写民事调解书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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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

承包工程非法采矿14675吨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74万

被判非法采矿罪

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钟某文与广东某投资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该公司位于从化区某路X号工业园化妆品基地一地块的建筑施工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钩机、大货车等进入上述工地挖泥施工。

2013年11月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文在收到某投资公司、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禁止采矿的通知后,仍继续在上述工地非法开挖矿产资源。

2013年12月23日晚,该工地在非法采矿时,被广州市从化区国土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该工地被挖陶瓷土矿矿石量14675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达73.38万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判后,钟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非法采矿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仍然普遍存在而且高发,不仅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非法消耗,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安全事故频发。尽管各级政府积极出重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但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仍然铤而走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本案中,钟某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鉴定所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达73.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依法应予惩处。

2

别搞混了!农村土地承包期满

再延30年,仅限“家庭承包”方式

某经济社与社员谢某签订《承包合同书》,谢某通过投标方式取得一块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

承包期限届满后,谢某认为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通知》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物权法》也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并据此要求经济社将涉案土地交由其继续承包,而经济社不同意,谢某遂将该经济社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谢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两种土地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必须规定足够长的承包期限,且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才能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彻底消除广大农民的顾虑,提高农民在承包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

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社会保障性质不强,主要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有权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

两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通知》也明确,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本案中,谢某是以投标方式取得涉案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其他方式承包,其要求在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涉案荒地,不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应支持。允许其继续承包涉案土地,按照30年前确定的标准缴纳承包费,不仅损害经济社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潜在承包人也不公平。如果谢某想继续承包涉案荒地,可依法与经济社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合理的承包费。

3

承包土地非法建猪场严重污染环境

被判赔偿477万余元

张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承包150亩土地并登记设立了某农场。

该农场经营期间,张某非法搭建了猪场棚舍。2011年,张某在未经经济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将农场养猪部出租给余某、梁某合伙经营。

余某、梁某在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养猪,经相关环境监测站得出的监测报告证实,该非法养猪行为对涉案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故村民委员会诉请张某、余某、梁某赔偿涉案土地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

经相关鉴定机构评估,从2011年到2016年间,因非法养猪产生的污染物所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及土地恢复原状费用,共计477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余某、梁某赔偿村民委员会土地恢复原状费用35万余元和环境经济损失441万余元;张某应就上述土地恢复原状费用与余某、梁某一起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村民委员会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污染损害,污染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经营农场期间非法搭建猪场棚舍,未经经济合作社同意而将农场养猪部出租给余某、梁某,余、梁二人承租后修缮并加建了猪场棚舍,在经营过程中该猪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因张某、余某、梁某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非法搭建猪场棚舍的行为与其造成的土地污染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锦华农场的猪场棚舍污染土地造成的损害均有过错,依法应当对涉案土地恢复原状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余某、梁某对其承租经营该猪场后造成水、大气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刑民“二合一”归口审理

集中管辖案件巡回审判

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庭自成立时起即确立环境资源刑事和民事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并以环境资源为要素,确定了环境资源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其中刑事案件涉及60个罪名,民事案件涉及43个三级案由和54个四级案由,有力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覆盖面和力度,有效地协调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实行集中管辖案件巡回审判,深入侵权行为地、污染发生地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今年5月25日,广州中院在佛山中院审理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巡回审理第一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社会公众感受法律权威,接受普法教育。接下来,广州中院也将继续坚持在中山等地开展落实巡回审判全覆盖制度。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巡回审判是广州中院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类案件中提供的司法延伸服务,主要是为了克服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最大限度方便当地群众参与诉讼和旁听庭审。巡回审判就相当于在污染行为地开展了一次生动、具体的环保法治课堂,向当地群众实地展现了环境正义的实现过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韩方介绍说。

推进审判理论专业化

破解审判工作难题

广州中院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实证研究,比如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的交叉问题、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和衔接、环境损害的范围和损害鉴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审判参考》,把目前广州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共识性的问题加以确认,同时亦保持开放态度,以吸纳日后丰富审判实践后的审判智慧和结晶。

选派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骨干集中调研,学习考察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环境公益金专用账户、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缓减免机制等,不断加强对环境司法基本理论和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创新裁判方式和裁判方法,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提供日益丰富的理论支撑。

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细化审判流程设计

为规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广州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探索和完善环境公益金、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引入技术专家参与庭审等制度,形成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操作指引》,为“把每一件公益诉讼案件都打造为精品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机制保障,其中也细化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巡回审判制度的具体操作,为深入侵权行为地、污染发生地巡回开庭审理提供了具体指引。

提升审判团队专业化

发挥司法服务延伸功能

目前,各区法院或以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以环境资源合议庭、或以归口集中审理等模式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业化。11家基层法院中,白云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沙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民事、刑事“二合一”的审判合议庭,增城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从化、番禺法院将环境资源案件归口至指定的审判庭集中审理。

“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的良好运行,必须依托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我们要求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必须政治过硬、敢于担责、敢啃硬骨头,同时掌握民事、刑事两大诉讼不同的司法理念、诉讼规则、庭审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不断加速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跨界成长。”韩方说。

下一步,广州中院将着重从推动设立环境公益金专门账户、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缓减免机制、破解鉴定难问题、加强全市法院的专业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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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广州中院环资庭典型案例

来源 | 广州中院 环资庭

统筹 叶荣福 韩方

通讯员 席林林 董广绪 杨佩霞

摄影 | 罗伟雄

制图 | 杨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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