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代價很大!土壤汙染、傾倒汙水、承包地非法建豬場……破壞環境逃無可逃!

代價很大!土壤汙染、傾倒汙水、承包地非法建豬場……破壞環境逃無可逃!

代價很大!土壤汙染、傾倒汙水、承包地非法建豬場……破壞環境逃無可逃!

在“6.5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了主題為“司法保障環境治理,共建共享美麗廣州”的新聞通報會。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廣州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韓方向媒體通報了廣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三級高級法官丁陽開通報典型案例。廣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市檢察院民行處、市環保局、省環保基金會工作人員等共計數十人參加了此次新聞通報會。

據悉,2017年至今年5月底,廣州中院受理環境資源訴訟案件515件,審結442件,同比分別增長57.01%、43.51%。

案件增速快 ✔

類型新 ✔

重大案件不斷湧現 ✔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侵權行為地遍佈佛山、惠州、中山等地,實現了廣州中院自2016年集中管轄珠三角十城市地區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案件以來跨區管轄案件零的突破。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在全國首例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的有關土壤修復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該案創造了以民事判決書的格式撰寫民事調解書的先例。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典型案例

1

承包工程非法採礦14675噸

造成礦產資源損失74萬

被判非法採礦罪

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鍾某文與廣東某投資顧問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簽訂了《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該公司位於從化區某路X號工業園化妝品基地一地塊的建築施工工程,在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即僱請鉤機、大貨車等進入上述工地挖泥施工。

2013年11月至12月23日期間,被告人鍾某文在收到某投資公司、廣州某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公司)、從化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禁止採礦的通知後,仍繼續在上述工地非法開挖礦產資源。

2013年12月23日晚,該工地在非法採礦時,被廣州市從化區國土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鑑定,該工地被挖陶瓷土礦礦石量14675噸,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價值達73.38萬元。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鍾某文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兩萬元。一審判後,鍾某文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前,非法採礦現象在我國一些地區仍然普遍存在而且高發,不僅造成了國家礦產資源的非法消耗,同時也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安全事故頻發。儘管各級政府積極出重拳打擊非法採礦行為,但在高額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人仍然鋌而走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實施非法採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本案中,鍾某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經鑑定所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價值達73.3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依法應予懲處。

2

別搞混了!農村土地承包期滿

再延30年,僅限“家庭承包”方式

某經濟社與社員謝某簽訂《承包合同書》,謝某通過投標方式取得一塊荒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期限為30年。

承包期限屆滿後,謝某認為按照《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通知》規定,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物權法》也規定,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並據此要求經濟社將涉案土地交由其繼續承包,而經濟社不同意,謝某遂將該經濟社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駁回了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謝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兩種土地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必須規定足夠長的承包期限,且承包期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才能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定性和穩定性,徹底消除廣大農民的顧慮,提高農民在承包地上進行長期投入的積極性。

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針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社會保障性質不強,主要是一種市場經營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承包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發包人有權在承包期限屆滿後收回土地。

兩辦《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通知》也明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

本案中,謝某是以投標方式取得涉案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屬於其他方式承包,其要求在承包期限屆滿後繼續承包涉案荒地,不符合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不應支持。允許其繼續承包涉案土地,按照30年前確定的標準繳納承包費,不僅損害經濟社的合法權益,對於其他潛在承包人也不公平。如果謝某想繼續承包涉案荒地,可依法與經濟社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確定合理的承包費。

3

承包土地非法建豬場嚴重汙染環境

被判賠償477萬餘元

張某與某經濟合作社簽訂《承包土地合同》,承包150畝土地並登記設立了某農場。

該農場經營期間,張某非法搭建了豬場棚舍。2011年,張某在未經經濟合作社同意的情況下將農場養豬部出租給餘某、梁某合夥經營。

餘某、梁某在未依法辦理排汙許可證及相關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養豬,經相關環境監測站得出的監測報告證實,該非法養豬行為對涉案土地、水資源、大氣等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汙染損害,故村民委員會訴請張某、餘某、梁某賠償涉案土地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及造成的環境經濟損失。

經相關鑑定機構評估,從2011年到2016年間,因非法養豬產生的汙染物所造成的環境經濟損失及土地恢復原狀費用,共計477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決餘某、梁某賠償村民委員會土地恢復原狀費用35萬餘元和環境經濟損失441萬餘元;張某應就上述土地恢復原狀費用與餘某、梁某一起向村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駁回村民委員會其餘訴訟請求。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環境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汙染者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汙染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而免責。兩個以上汙染者共同實施汙染行為造成汙染損害,汙染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張某經營農場期間非法搭建豬場棚舍,未經經濟合作社同意而將農場養豬部出租給餘某、梁某,餘、梁二人承租後修繕並加建了豬場棚舍,在經營過程中該豬場對環境造成了汙染。

因張某、餘某、梁某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非法搭建豬場棚舍的行為與其造成的土地汙染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五條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第六十六條“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對於錦華農場的豬場棚舍汙染土地造成的損害均有過錯,依法應當對涉案土地恢復原狀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餘某、梁某對其承租經營該豬場後造成水、大氣環境汙染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刑民“二合一”歸口審理

集中管轄案件巡迴審判

廣州中院環境資源庭自成立時起即確立環境資源刑事和民事案件“二合一”歸口審理模式,並以環境資源為要素,確定了環境資源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其中刑事案件涉及60個罪名,民事案件涉及43個三級案由和54個四級案由,有力提升了生態環境保護的覆蓋面和力度,有效地協調了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的承擔。

實行集中管轄案件巡迴審判,深入侵權行為地、汙染髮生地公開開庭審理案件。今年5月25日,廣州中院在佛山中院審理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巡迴審理第一案,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提高了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使社會公眾感受法律權威,接受普法教育。接下來,廣州中院也將繼續堅持在中山等地開展落實巡迴審判全覆蓋制度。

代价很大!土壤污染、倾倒污水、承包地非法建猪场……破坏环境逃无可逃!

“巡迴審判是廣州中院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類案件中提供的司法延伸服務,主要是為了克服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給當事人帶來的不便,最大限度方便當地群眾參與訴訟和旁聽庭審。巡迴審判就相當於在汙染行為地開展了一次生動、具體的環保法治課堂,向當地群眾實地展現了環境正義的實現過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韓方介紹說。

推進審判理論專業化

破解審判工作難題

廣州中院在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加強環境資源審判的實證研究,比如刑事犯罪與民事違法的交叉問題、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區別和銜接、環境損害的範圍和損害鑑定、因果關係的認定、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統一裁判尺度,實現同案同判,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審判參考》,把目前廣州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些共識性的問題加以確認,同時亦保持開放態度,以吸納日後豐富審判實踐後的審判智慧和結晶。

選派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業務骨幹集中調研,學習考察外地法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探索建立環境公益金專用賬戶、公益訴訟案件受理費緩減免機制等,不斷加強對環境司法基本理論和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創新裁判方式和裁判方法,為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提供日益豐富的理論支撐。

規範環境公益訴訟程序

細化審判流程設計

為規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廣州中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特點,探索和完善環境公益金、證據保全、行為保全、依職權調取證據、舉證責任分配、引入技術專家參與庭審等制度,形成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操作指引》,為“把每一件公益訴訟案件都打造為精品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機制保障,其中也細化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巡迴審判制度的具體操作,為深入侵權行為地、汙染髮生地巡迴開庭審理提供了具體指引。

提升審判團隊專業化

發揮司法服務延伸功能

目前,各區法院或以環境資源審判庭、或以環境資源合議庭、或以歸口集中審理等模式在不同程度上實現了環境資源審判隊伍的專業化。11家基層法院中,白雲法院已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南沙法院成立了環境資源民事、刑事“二合一”的審判合議庭,增城法院成立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審判合議庭;從化、番禺法院將環境資源案件歸口至指定的審判庭集中審理。

“專業化的審判團隊的良好運行,必須依託專業化的審判隊伍。我們要求從事環境資源審判的法官必須政治過硬、敢於擔責、敢啃硬骨頭,同時掌握民事、刑事兩大訴訟不同的司法理念、訴訟規則、庭審方式、責任承擔方式等內容,不斷加速環境資源審判法官的跨界成長。”韓方說。

下一步,廣州中院將著重從推動設立環境公益金專門賬戶、探索公益訴訟案件受理費緩減免機制、破解鑑定難問題、加強全市法院的專業化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推動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長按識別二維碼下載查看

更多廣州中院環資庭典型案例

來源 | 廣州中院 環資庭

統籌 葉榮福 韓方

通訊員 席林林 董廣緒 楊佩霞

攝影 | 羅偉雄

製圖 | 楊海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