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看守所看人允許探望多長時間?

觀海滄瀾


不邀自來;

看守所看人是看不到的,除非是已經判決的犯人,才會允許探望。

2009年躲貓貓事件還未發生之前,看守所是可以看人的,怎麼看的呢?就是家人如果來看守所探望你,探望的地方就是幾個攝像頭對著家人,而你站的地方也是有攝像頭對著你,聽不到聲音,不能有小動作,只能看見對面的家人流淚滿面,對面的家人也能看到你,攝像頭會見過程差不多15分鐘。

躲貓貓事件發生以後,看守所改革以後,未判決的犯罪嫌疑人是見不到的,想見到人至少要等半年,案情複雜的最少都要一年多才能見到人。從羈押、起訴、審理、判決、普通刑事案件至少都要五六個月,別說案情複雜的了,最少都要一年往上走,在沒判決前,家人可以送被子衣服、牙刷、桶子臉盆、只要是生活用品都可以送進去,但是別送太好的東西。判決以後,十日後收到判決書,就可以允許探望了,探望時間一般是半個小時,隔著厚重的防彈玻璃,旁邊有一部電話,接見的時候就拿起電話溝通就可以了,所以最後想要去看守所探望親人朋友或者同學的,要等到判決以後才能探望,如果是送生活用品的話,也是可以去諮詢下情況。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提問的朋友,有不懂或疑惑的地方,歡迎關注私信給我


Xz小舟舟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看守所關押人有兩種身份:1,未決犯——犯罪嫌疑人;2.已決犯。

一,首先,會見看守所的羈押嫌疑犯,必須是近親屬。這就必須有身份證明,身份證,街道(居委會)和單位等組織的有效證明,這是最其碼的條件。

二,要看羈押人的司法程序進行到那個階段。1,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和預審,這個階段提出會見,必須要經過負責辦案的警察同意,而後經過批准方可見面。2,檢察院起訴階段,必須得到起訴科的同意,公安機關審核後才能會面。3,審判階段,法院負責審判的法官同意,公安機關審核後就能見面。4,已決犯——按照《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會見日的規定時間就可以接見。

看守所看人允許會見多長時間?這是沒有“硬”性規定。看情況而定的。

探視者的身份很重要,比如老婆探望關押的老公,如果對罪犯的認罪服法有幫助,管教可以讓他們多待一會,提出結束會見才終止會見。/如果老婆鬧意見耍情緒,這對日後管理不利,馬上終止會見,以後見面也很困難吆!總之,對案件的審理和管理有幫助的,可以時間長一些,不違犯看守條例為原則。

被關押者的所犯罪行,關押期間的表現,同樣決定會見的時間長短。認罪態度好,服從管理者,所犯什麼罪等都是決定探視時間長短的重要因素。

歡迎指正!——何由之


何由之


看守所是不允許探望的,也就是說在把你送往監獄之前,你是看不到李家人的。唯一能看到的就是辦理你案件的檢察官,法院以及你家人為你請的律師。你有什麼話或者你家人有什麼話,一般可以讓律師帶為傳話,當然,不能涉及案情。

一般像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犯,無期或十幾年的那些案情重大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在看守所待個兩三年是很正常的事情,也就是說在十幾個平米的房裡待兩三年,當然了待五六年也不稀奇。這幾年在看守所的時間裡你是不可能見到家人的。這點來說跟監獄無法相比,起碼監獄每個月都有固定的探望日可以見到家人。

我們大家可能無法想象三四年,四五年的時間看不到家人會是什麼感覺,你明明知道家人就在對面的高牆之內,可你就是看不到摸不著,連個聲音也聽不到,但你卻知道他活著,也知道他在十幾個平方米的屋子裡,吃的是水煮白菜,喝的是玉米粥,一天三頓沒個肉花,也許天天還要幹活,吃不好睡不好的,但你就是無能為力,什麼也幫不了他,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給他送點換洗的內衣褲,定期給他往看守所的卡里打點錢,在自己的想象裡,讓他儘可能吃點好的。

這就是犯罪的代價,失去自由的痛苦的吧,因此勸大家好好生活,珍惜近在眼前唾手可得的自由。


情感公寓


【答案】未決犯不可以探望,已決犯每月不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


看守所關押的有兩種,一種是未決犯,一種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簡稱已決犯。

對於未決犯:

《看守所條例》雖規定了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要經過多個機關的層層批准,而且用語是“可以”,當然也就意味著也可以“不可以”,所以實踐中不會安排未決犯與家屬會見。這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公法中凡是規定為“可以”的都可以理解成“不可以”,只有規定“應當”的,才是真正的可以。

附法條依據:

《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對於已決犯:

對監獄或者看守所比較瞭解的都知道,一般關在監獄裡的,只有家人會去見面;而關在看守所裡的,除了家人親戚,還有朋友。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關在看守所裡的,頂多關三個月,對於朋友來說,這時候去看你,可以繼續維持彼此間的感情,讓你感覺到這個朋友沒白交,以後感情可能會更深厚;而監獄裡的,動輒數年,出來之後對朋友的用處可能也不大了,他幹嘛還去看你呢?這大概就是人情冷暖吧。具體的規定在《看守所執法細則》中。

《看守所執法細則》

(三)留所服刑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律師的會見、通信、探視、通話

1.會見

(1)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不超過2 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的人員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應當延長會見時間或者增加會見人數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做專業的法律人


看守所有兩種人,以前一種叫人犯,一種叫犯人,人犯也叫犯罪嫌疑人,就是法院還沒有判決,不能認定為罪犯,這種人一般在看守所不會叫家屬或者親朋探視的。

另外一種叫犯人,就是法院已經下達判決書,刑期短,或者有關係的,一般就在看守所度過餘刑,因為從抓捕的那一天就算刑期,有的一審判幾個月過去了,這都算刑期的日子,判個一年半年的不值得送監獄了。還有一種刑期長的準備送監獄的,這兩種一般家屬或者朋友就可以探視,或者送些東西。

我以前當兵看看守所是這樣的,估計現在也差不多。




深海魷魚


看守所在嫌疑人沒有下判決之前是不允許接見的需要看案件時進入到什麼階段,如果是偵查階段,家屬是不可以會見的,其他階段家屬會見也需要經過批准,因為只有律師才有會見權。

一般接見時間都會在20分鐘左右,有的特殊情況羈押時間較長的,案子不太嚴重的也會給加時間(加個鍾20分鐘)。


P舌頭君


法院的執行通知書下達後,家屬可以在管教幹警的安排下會見。看守所裡,家屬只能會見這一次,時間半小時,情況特殊,可以和管教幹部說明,延長時間。


安徽老鄉NJ


拘留所中在24小時的時間內預予歸案,欲稱送進去!24小時之內視情節輕重有的還不到嫌疑之列:打架,小偷小摸,如象英國小偷威爾則不注意偷了800萬則被起訴那就算他倒媚!達不到危害社會的社會人!而看守所在犯罪輕,可探視時間半小時,但也視情況而定。在這裡關押的的都是一些未定界面的人。而量刑重大,不予探視,經起訴、審判後方可探視。探視時間看守所會例行安排通知、所用衣服也在這時送入、時間為半小時。通過電話與家屬勾通,一則避免不必要的發生再則再談話中會被錄音,自由?你犯法幹什麼?通過予家屬的勾通,也使他們心情平靜,從而想象:重新做人,畢競浪子回頭金不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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