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農村人都說分居2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了,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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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都說分居2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了,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嗎?

絕非是空穴來風,既然農村人有這種說法,自然有其出處,但是被人為誤讀罷了。

在我國的2017年版婚姻法中,就有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准予離婚的規定,但是在認定上並不是直接自動的就接觸婚姻關係的。要實地調查,還要走法律上規定的程序,才算是完成了一個離婚案件。

離婚,是一個婚姻不能在繼續走下去的處理方式。在感情破裂之後,如果不能繼續同在一個屋簷下生活,那就儘早的從法律意義上解除夫妻關係,給對方重新尋找配偶的機會。但是,不經過雙方協議自願離婚或者經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都是屬於夫妻雙方私下的解決方式,在法律上並不會得到承認。在這種情況下某一方出現再婚情形的,則屬於重婚,是違法犯罪行為。

那麼,農村人說的夫妻兩個分居2年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在婚姻法的規定中,又是怎樣去認定這個分居滿2年的呢?要提出離婚訴求的夫妻一方拿出有力的證據來佐證自己的觀點。也就是誰主張誰來舉證的證據倒置舉證法。

很多農村人不理解國家在婚姻法中為什麼要規定那麼多的條條框框?其實一個社會的穩定要靠每個家庭的關係穩定和生活和諧,如果夫妻之間動不動就那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那這個社會豈不是亂套了?所以國家民政部門或者法院在認定夫妻之間離婚在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這個離婚條件上,也是慎之又慎的去考量的。

由於工作地的不同夫妻分居滿兩年的,在分居兩年之內斷續複合又分居的,因特殊的工作環境不能在一起滿兩年的等等,想這些都不能成為這個離婚條件的法律意義上的證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規定只適用於法院調解或者判決離婚。夫妻之間協議離婚的,在妥善處理好家庭財產分配和債權債務,以及子女撫養問題之後,可以直接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民政局申請離婚。

有緣相守無緣離分,感情的事,誰說的清楚呢?少些傷害!


農村老俗話


我國法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這一說。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

1.到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

2.經由法院判決或調解解除。



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提請法院審理並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從第(四)條可見,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申請離婚。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時,應當進行調解;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調解無效,就應判決離婚。


陌上花開且緩歸


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婚姻法從來就沒有這樣的規定。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實際上並不容易,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首先,解除婚姻必須依法。目前,不管時間分居多長時間,我國法律都不承認自動解除婚姻關係。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離婚,或到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其次,分居兩年前提是因感情不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有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情形的,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這種分居不僅要求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且還要求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持續時間必須滿兩年。

當然,對於那些客觀原因造成的夫妻分居。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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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這個說法顯然是錯誤的,婚姻法裡並沒有規定夫妻二人可以自動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夫妻的婚姻關係必須經過民政局登記領證才能締結,同居不能導致雙方擁有合法的夫妻關係。與結婚一樣,離婚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目前來說離婚有兩個途徑:


  • 要麼向民政局登記離婚

  • 要麼向法院起訴離婚


分居並不能導致夫妻自動離婚,分居多久都不可以自動離婚。別說分居兩年,哪怕是分居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兩人的婚姻關係都依然是存續狀態。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選擇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起訴到法院離婚。對於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


所以這個說法最初的意思應該是:分居滿兩年的情況下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給予支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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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一說,無論分居多少年, 都需要要辦理正式離婚手續之後才能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上只是規定,如果分居達到兩年以上,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被判離的可能性比較大,並不是說分居兩年以後就會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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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這個相關的條款,因為剛開始傳的那個人沒有說清楚,傳來傳去就變成這樣了。

歷史上有很多這樣的故事,生活中也有很多這樣的情況。

例如穿井得人這個成語的故事,原指家中打井後省得一個勞力,卻傳說成打井時挖得一個人。 ”丁氏穿家井,井中得一人。” 傳說春秋時宋國有一個姓丁的人家家裡沒有水井,每天要到外面很遠的地方取水。後來他請人和自己一起打水井,他覺得自己上陣省了一個勞動力,於是逢人便說:“吾穿井得一人”。外面就把這句話傳成了丁家打井挖到了一個人。 ——)【出處】:漢·王充《論衡·書虛》

前不久,我跟辦公室的小丫說,這個不是最新的規章管理制度。由於當時人多嘈雜,她聽成了是最新的。後來有領導來問我,這個制度裡面怎麼還有誰誰誰,他不是離開公司了嗎?我才知道意思弄錯了。

還有就是我們這裡說一個人走了,有離開這個世界去世的意思。

巧的是,在我們這工作了很多年的一位老員工因病住了院,後來辭職去了他女兒那裡專心養病。有一天,他兒時的一個好友到辦公室來找他,問他哪兒去了,小丫說,他早走了!他喃喃著說,這麼快就走了啊,前不久去醫院看他他都說說笑笑的。 看,生活中很多出現誤解,如果一傳,就三人成虎成真理了。

農村人都說分居2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並非沒有根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可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當地司法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他們只看到了上面第(四)條,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可以離婚。而沒有注意到下面的第三十二條規定,需到司法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進行調解准予離婚。

可見第一個理解的人犯了斷章取義的錯誤,後來傳來傳去就變成真的了。

法律不是兒戲,絕不可等閒視之。願我們都自帶分辨力,認真瞭解真相,不以訛傳訛。


情劫逆襲的職場達人


首先婚姻法肯定沒有規定分居兩年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為什麼民間有這樣的說法呢?

一對夫妻無論因何種原因,因身體、感情、性格、條件等等因素分居了兩年。通常的來講是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

分居兩年且代表著夫妻之間沒寫了溝通,沒有了性生活、沒有了感情。對於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已經徘徊在離婚與不離婚的邊緣。


離婚是必須兩人同意,拿結婚證去民政局辦理的(一般情況)。所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這個說法是不存在的!


創客小生


離婚案件中,分居兩年只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明雙方婚姻狀態已經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法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規定。分居兩年後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仍需訴訟離婚?


不糊塗時塗糊不


所謂的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自己說解除就解除了的,還需要法院判決,或者去民政局辦理法律生效的離婚證,才能認定離婚的。

我剛看到這個問題時,給我的感覺就是:這種分居兩年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做法,其實是一個有預謀的離婚手段。否則解釋不通啊,如果沒有感情了,直接去民政局或者法院判定離婚就可以了,用不著這麼費勁心機的想辦法。

之所以用分居兩年的方法達到離婚的目的,肯定是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不想繼續婚姻而採取的緩兵之計。或者基於利益方面的考慮,減少離婚帶來的損失而採取的手段。分居兩年後符合法律上的離婚條例了,自然就可以判決離婚了。而且這樣還不至於突然離婚給對方帶來非常大的打擊。

婚姻需要真誠,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需要。就算不能再繼續了,雙方說開了,即便離婚了,也不會結下仇恨。


我是灰姐


婚姻自由中的離婚自由背後的法學原理在於人權的要求實行無過錯離婚主義。

我國離婚實行協議自願行政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情況,而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只能是夫妻一方死亡或經過法院特別程序宣告失蹤或死亡。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後應准予離婚。因此需要同時滿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夫妻一方主動提出訴訟離婚、調解無效這幾個條件方可判決離婚。

故本案所述屬於沒有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充分理解導致的斷章取義一知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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