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香港、澳门地区的证据,能不能在大陆法院直接使用?

小搬搬搬


这个问题还真的比较实用。

比如我们团队以前经手的一个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经常去澳门赌博,警方认定集资人所有的银行卡都是集资款,要追缴。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内款项是自己在澳门合法赢的财产,不是集资款,就需要澳门相关公司出具相关的证明。这种证明一般都会开,但大陆法院是否会认定呢?

需要一个类似公证的程序。


根据最高院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境外证据,要经过相关的公证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因此:

如果是澳门地区的公司、个人提供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应该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

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如果是香港地区的公司、个人提供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应该委托大陆司法部认证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这里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是直属于司法部的一家公司,这项业务几乎就是一项彻底的垄断业务,而且所谓的公证一般就只做形式审查,不会做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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