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民聲」對“不可抗力免責”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濫用

隨著多地下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等級,當地一些經營性場所也開始逐步恢復營業,在疫情期間因營業中斷而受到影響的企業和個人,也在營業恢復後有了不同訴求。筆者的一位好友最近就有苦惱,健身房因為疫情影響閉店許久,簽訂合同的包年健身卡平白無故就少用了一個多月,待到再次開門時,健身房卻不願意延長他的用卡時間,原因是“閉店實屬不可抗力”。

事實上,類似這樣的事情還有很多,包年包月的各類消費卡可否延期?沒有實際入住的房屋可否免租?面對消費者的訴求,商家的回應往往是“不可抗力”。這樣的問題不只發生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在不同企業之間也存在,一些企業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對未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免責,比如未及時交貨等。

那麼,這些情況是否適用於“不可抗力”?因合同無法履行而受到損失的企業和個人,難道就只能吃啞巴虧麼?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不可抗力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根據《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而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也對外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但是,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作為不能對其它企業和個人履行合同的理由,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抗力免責不能濫用。

全國各地疫情不同,不同地域不同時段的管控措施也是不同的,對於確屬疫情影響的,比如餐廳由於有關部門要求無法開業,屬於不可抗力,但有的企業並沒有受到新冠疫情影響,比如如果房地產中介明明收到了租客租金,卻打著不可抗力的旗號拒絕向業主支付房租,這樣的情況就不能免責,還有的企業,合同兌現期本來就在新冠肺炎爆發之前,這時候也不能應用“不可抗力”。

另外,企業受不可抗力影響,到底是可以全部免責,還是部分免責,也要結合疫情本身、合同條款,雙方實際履約情況和相應損失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換言之,企業不能簡單以“不可抗力”為由一刀切似的回應消費者訴求,拒絕全部責任。畢竟,到底“不可抗力”能否適用於某一合同,提出免責的一方有舉證責任,要經得起法律推敲,要對得起企業的公信力。

當然,確因不可抗力影響可以免責的,當受損失的一方提出賠償或變更合同時,比如就像筆者好友,提出健身卡延期就屬於合同變更,雙方要互相理解,協商解決。消費者可以理解企業無法開業的苦衷,企業也應當理解消費者權益受損後的心態,要有所讓利,各退一步,共同找到解決矛盾的最大公約數。畢竟,疫情過後,生意還要繼續,大家還要一起“風月同天”。(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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