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跳过制定法直接适用民事习惯审理案件,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呢?

heruilive


如果是判例法系国家这属于正常的操作,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习惯没有成文就不是法律,可以参照但不能直接适用。

如果出现了那么后果就是法的秩序在这个案件中就荡然无存了,法官这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甚至可能涉及贪贿。


猪病戴兽医


我国司法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法律规定而不适用会导致错误的判决。

错误判决会被上诉程序或者再审程序(规定上的)纠正。

而法官如果故意为之,那可能导致不同的后果。

1、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错误判决而未能及时被纠正,就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2、纠正后,对司法人员的追责。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故意违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国家赔偿法》没有将民事错判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


郭广吉律师


非常感谢题主的精彩提问,当前也确实存在个别员额法官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利用惯例的审判思维去审判案件,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给济损失,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让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是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如果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绕过法律规定去审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禁止性条款,属程序违法。程序不公正必然会导致实体处理的不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求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委申诉,由纪检监察立案,依据监察法有关规定开除公职,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握好法律条款,正确、全面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办好每一件民事、行政案件,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上访诉累,树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华天缘


导语: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民事判决书不引用法律依据而引用法律习惯(公序良俗)是错误的吗?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下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欢迎批评指正。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涵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我国民法总则包含公序良俗的条款一共有四个,分别如下: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看出,不论是民事活动,还是司法判决,都将公序良俗放在重要位置,凡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凡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司法判决裁定无效。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

公序良俗原则的现实意义

  • 公序良俗是普世价值

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判断的, 为公众内心所认可的价值判断准则。很多国家都将公序良俗写入民法典,足见其地位。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的集中体现,对于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公序良俗是法律补充

法律总是滞后的,立法不能预见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和关系,因此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或漏洞,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普世认同的价值,具有一定弹性,可起到补充完善法律条文的作用。遇到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无法以现有法律规定裁判时,法官可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正义。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前提

前述引用的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此可以看出在民事审判中是可以适用习惯或公序良俗的。但是,适用习惯或者公序良俗原则设置了前提条件,即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即题主所说的制定法,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习惯或者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习惯或者公序良俗原则毕竟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法官结合常识和社会道德观念加以判断。比如,这两天闹得沸沸扬扬的某企业将“李文亮”申请为商标,实际上就是违背了善良风俗,不被允许。

可能有人提出疑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可能不适用法律?我们可这样理解,适用民法的原则性规定也是适用法律。

跳过制定法直接适用民事公序良俗审理案件是否存在问题?

  • 如果现有法律中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跳过法律,直接适用公序良俗,是合法、可取的。

  • 如果现有法律中确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跳过法律,直接适用公序良俗,显然是不正确的。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 如果法官是过失导致,但判决正确。这属于瑕疵案件,应当修改判决文书。
  2. 如果法官是过失导致,且判决错误。这属于错误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要求纠正;法官也会面临错误责任追究。但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不会被支持。
  3. 如果法官是故意导致,但判决正确。这属于瑕疵案件,应当修改判决文书。
  4. 如果法官是故意导致,且判决错误。这属于违法裁判,当事人会遭受损失,可以上诉要求纠正,但提出国家赔偿不会被支持;法官也会面临错误责任追究,严重者可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论如何,如果现有法律中确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跳过法律,直接适用公序良俗,有损权威。

结语:通过正确的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维护公平,推动社会形成良好风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裁判文书当中应该加强说理,让当事人看得明白、信服判决。不知我的回答是否解答你心中的疑惑,如果还有疑问,大家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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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于网络


刑事言者


要清晰的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法和什么是习惯;

2,法和习惯的相互关系及在司法中的作用;

3,跳出制定法或把法与习惯对立起来,会产生什么后果。

先探讨第一个问题。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制定法。法的范围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制定的法规、规章;自治法规等;我国参加和尊循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院依立法法规定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个案的答复批复等。

习惯的范围较为广泛,有民族习俗习惯、地方民俗习惯;国内、国际交易习惯等。这些习惯有一个公同特征,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公认确认的、区别是非的统一标准和共同尊守的并行之有效的共识。

第二个问题较为复杂。既法和习惯之间的关系,既统一,有时是互相对立的。所谓统一,是指谋些习惯是法的源渊。当习惯成为共同尊守的标准时,就通过一定程序把他固定下来而成为法,使法与被吸纳的习惯,成为一体化。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就是基于习惯而上升为法律。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习惯都纳入了法律,也不是所有的习惯都能纳入法律。不能纳入的法律的习惯是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还没被纳入法律的习惯,是法无法包罗万象。正因为这些原因,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法必须依法,法无规定的依习惯。但习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规定,就把法与习惯在司法中的作用规定的十分清楚。

第三个问题是较为费脑筋的。既跳开制定法都有哪些情况需要区分。

从总体上看,跳过制定法判案,主要有两种形态:第一,有意识的跳过;第二,无意识的错过。

有意识的跳过,是指有意规避法律的枉法裁判,是故意偏离法律的偏袒一方。他的危害是亵渎法律,破坏法治,是司法腐败在司法战线的毒瘤。枉法裁判是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意识的错过,有这几种表现:a,案情复杂,办案人员法律功底薄弱,只知有习惯,没有查清和全面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误认为法无规定而适用习惯。这个司法也有两种情况,法律与习惯重合,判决结果相同,但违背司法十六字方针,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属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影响评先和晋升。严重的可调离审判岗位培训。另一种是法与习惯抵触。这是明确错案,要实行错案追究,严重的下岗。

b,把习惯与法律对立起来。把受保护的习惯当违法处理。如海上的货物运输的无单放货。法规允许提单没到时,由收货方提供保函提货。但法官只以商法规定必须见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判有保函的无单放货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就是把法与习惯对立而产生的错案。

c ,错误的理解法律而利用习惯。例如,有人把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留置权,分号后规定的“但企业行使留置权的除外”,理解成企业行使的是商业留置权,可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依商业留置权的习惯作法,就背理留置权的特征而任意把占有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留置权给否定了,并完全形成违法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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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于法规,法规优于部门规章,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法律有规定的依规定,法无明确规定的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疑义的,依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其次,上述解释都不能满足需要的话,可依通说(包括各种专业辞书);法官还可以依据法律条文作文意解释、法理(法哲学)解释。若遇对案件有重大影响,又不宜擅自做解释的情形,可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最高院解释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申请立法解释;对于国务院作出的行政规定,可以要求其作出行政解释。法官判案不得违反上述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优先适用法律(此处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而优先适用所谓“公序良俗”,属于违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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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例比比皆是,特别集中在民事审判部门,更以简易程序案例为最多。因为制定法都是原则法,一个法条可以支持你,也可以不支持你,所以习惯思维取代了法条。后果: 一是产生大量的冤错案件,二是给法官畅开了“寻租”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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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对于风俗习惯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也更方便在审理案件时引用作为依据。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保证已公布的法律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同等效力的过程。因此,要求优先适用法律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关乎国家法令政令统一。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适用法律和风俗习惯有关于次序的规定。有明确规定时要优先适用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以援引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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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所称的民事习惯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属于广义的行为规范。

通常来说,法律规范的制定肯定会充分考量公序良俗,不会与公序良俗发生冲突。

法律也明确规定,在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针对某些损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公序良俗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个法官在正常办案中,在具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跳过法律规范去适用公序良俗作为定案依据的。

如果相应的法律规范与相应的公序良俗都可以适用本案,而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呈现相互冲突,这种适用规范冲突就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适用原则”去适用法律规范作为定案依据,否则,法官的判决行为就因为违反了“上位法优先适用原则”而属于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书的程序违法是提起上诉的法定理由,一经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书要么被发回重审,要么二审直接改判。


不糊涂时涂糊不


你的问题问的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如果制定法是法律规则那么民事习惯就是法律原则。比如公序良俗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官一旦适用法律原则,依据民事习惯做出审理判决,会钻法律的漏洞或者不合理的行使自由权裁量权,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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