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如果一個被砍了的人不想告砍他的凶手,還需要立案嗎?

如果作為一個受害人不想告嫌疑犯(比如他有愧於嫌疑犯,或者他之前做了錯事對嫌疑犯有歉意)那還需要立案嗎?另外受害人死了,但嫌疑犯有證據當時受害人是接受他"報復"的,也不會追究,受害人的家人可以幫不願意追究的受害人告嫌疑犯嗎?

如果受害人不想追究兇手的法律責任,真的可以如願以償嗎?顯然是不行的,砍人根據情節的不同,至少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這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並不是不告不理的犯罪,而是任何一個公民都有義務去檢舉的犯罪行為。

如果一個被砍了的人不想告砍他的兇手,還需要立案嗎?

01

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私下達成的諒解並不消除刑事法律的追究

刑事犯罪是公訴案件,公訴的意思就是要由公權利來參與訴訟的案件,明顯不同於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則。刑事案件通常要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審判,三位一體的推動整個案件的進程。

所以,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私下的諒解顯然屬於雙方的私權利處置行為,這種處置並不能排除公權利介入。雙方的諒解可以作為一個量刑情節來考慮,但是並不能阻止公權利去追究這件事,換個角度來說就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放棄並不能阻止公訴的進行。

這是個人權利讓位於公權利的體現,惡劣的犯罪行為容易給社會造成嚴重的影響,所以有公權利來介入處理才能更好的取到維護秩序,保障更多人權益的作用。

如果一個被砍了的人不想告砍他的兇手,還需要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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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是每一個公民自覺參與到社會治理中的義務

不管是受害人還是其他知情人,在知道犯罪線索後都有義務去向有關部門提起檢舉,這是公民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必須履行的義務,在目前的法治體系下並沒有“親親相隱”的排除義務,相反只有包庇罪。

而犯罪嫌疑人不管因為什麼原因犯罪,其行為侵犯的不僅是個人的權益,如果控制不好會危害到更多人的合法權益。未經引導可能是潛在的社會風險,危及更多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砍人是很嚴重的情形,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但是其行為本身就是刑法上極為影響惡劣的犯罪。

雖然受害人有權利原諒嫌疑人的行為,但是原諒他並不代表不需要控告他,刑法並不是個人的行為可以隨意規避的,而需要全體民眾共同維護它的完整實施,這樣法律秩序才會越來越好,社會才會越來越和諧。

如果一個被砍了的人不想告砍他的兇手,還需要立案嗎?

結語

即使受害人有愧於砍人者,但嫌疑人的行為明顯更具有危害性,你能保證他不會有第二次違法行為嗎,法律對惡劣的犯罪規定了極其嚴重的後果,本質目的是要通過這類懲罰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如果允許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私下和解而免以追責,那麼就很難確保嫌疑人的思想轉化到位,規範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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