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宅家抗疫”,最全法律“應援”清單來了


東營市律師協會

“宅家抗疫”,最全法律“應援”清單來了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對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都產生了巨大影響。口罩(以及相關防護醫療用品和物資)成為稀缺品,部分口罩廠商、經銷商、零售商開始哄抬物價,甚至發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假冒醫用外科口罩、N95口罩等情形,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再如,某些疑似感染病人由於擔心被隔離,故意隱瞞自身病情,與人群進行密切接觸。還有因為出入酒店、餐廳、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場合沒有采取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人員之間交叉感染等。諸如此類問題,反映了廣大民眾在疫情之下正確行使民事權利以及履行民事義務的重要性。今天,我們分別從基礎知識、出行、住宿、購物、工作幾個方面,就疫情期間涉及的普遍問題,提供通俗易懂的操作指引,為大家答疑解惑,維護自身權益。

基礎


01

新冠肺炎(COVID-19肺炎)的特點是什麼?

瞭解新冠肺炎的特點,一方面有助於更好地保護自己,防止他人侵害自身的健康權,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更好地避免侵害他人健康權。

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於2020年2月4日發佈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新冠肺炎的流行病學特點包括:(1)傳染源。目前所見傳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患者。無症狀感染者也可能成為傳染源。(2)傳播途徑。經呼吸道飛沫和接觸傳播是主要的傳播途徑。氣溶膠和消化道等傳播途徑尚待明確。(3)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

02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應履行哪些義務?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應履行下列義務:

(1)積極參與疫情防控的義務。例如,拒絕非本小區人員隨意進入本小區。

(2)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的義務。例如,在公告場所必須戴口罩,自我隔離,申報自己在疫情期間的出行安排。

(3)配合採取防控措施,配合調查、檢查、衛生處理的義務。例如,配合對返鄉車輛進行的規範的檢疫、檢查、隔離等工作。配合政府對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採取的隔離、消毒措施等。

(4)自救與防止擴散義務。例如,自我做好居家隔離,少出門,拒絕聚會。

(5)疫情報告義務。例如,發現小區有疑似病人出現,應該及時上報。

(6)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義務。例如,不在互聯網上編造疫情更加嚴重或者醫護措施不當等虛假言論。

(7)接受徵用的義務。例如,公交車、出租車被徵用用於病人看病需要。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9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第3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11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57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03

在疫情背景下,居民可能面臨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居民主要面臨三大類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這三大類責任可以同時承擔,也可以單獨承擔,需根據具體行為進行分析。就民事責任而言,因個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傳染病傳播、疫情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7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4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04

作為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有哪些救濟渠道可以選擇?

對於患者來說,其感染的原因可能是複雜的,或者肉眼無法識別的,有些可能是由於其他侵權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或者故意隱瞞病情、疫情地的患者)對外不採取防護措施,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導致的,有些可能是其他患者在潛伏期內,因為防護措施不當導致的。在救濟過程中,不同的患者選擇的主要救濟渠道為政府行政救濟,商業保險,公益組織、國際援助;除此以外,結合患者及其家屬的感染階段、康復情況,還可以選擇行政報告、刑事舉報、民事訴訟等救濟途徑。目前我國主要採取政府行政救濟為主的方式救治新冠肺炎患者。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7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05

在疫情期間,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履行哪些安全保障義務?

疫情期間,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除應提供基礎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義務外,還應當盡到如下義務:

(1)公共場所的管理和組織者應密切關注國家及本地區發佈的通知或指令,並按照國家或場所經營所在地的要求來決定營業或暫停營業。

(2)制定本單位的疫情應對方案及應急預案。

(3)公共場所在營業期間應嚴格執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2020年1月30日下發的《關於印發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的通知》,開展衛生防護,包括消毒、通風、個人防護等措施。

(4)發現(疑似)發病人員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4條: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06

小植是中國居民,在疫情期間,小植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請問,其醫療費由誰承擔?

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根據各地的詳細政策的不同,通過醫保基金先墊付、醫保向定點救治醫院先預撥等方式先行支付,最後由財政給予補助的方式支付,不需要患者承擔。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二、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一是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07

在疫情期間,小植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履行哪些安全保障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應加強對小區公共區域的消毒(尤其是電梯等封閉區域)、對小區內進出人員進行體溫測量及身份核實等排查措施、多渠道社區防疫宣傳、加強物業人員自我防控、特殊時期為業主統一採購生活用品等。此外,物業管理公司應以合法合規的方式收集小區內的業主個人信息,謹慎發出小區內新冠肺炎患者的相關疫情信息。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3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37條: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8

小植在去年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其是否可以要求該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若小植產生個人負擔費用,且其人身保險合同中有相應的項目,則可以賠付。常見的人身保險分為壽險、意外險、重疾險、醫療險。在此分情況討論:因疾病導致的身故壽險可以賠付;傳染病不屬於意外,意外險一般不能賠付;某些重疾險會在約定疾病中加入傳染病,故重疾險的賠付與否需要根據保險合同(保單)約定確定;醫療險可以賠付,但需要結合個人負擔費用以及保險合同(保單)中的報銷規定判斷。

此外,疫情下,為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一些保險公司紛紛發佈服務升級新舉措,拓展旗下產品責任範圍至新冠肺炎。以平安健康險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理賠服務升級為例,針對新冠肺炎,對旗下多款產品在保障範圍內提供五項理賠服務:一是理賠無等待期,投保生效後不用再等30天;二是無免賠額,保障範圍內花多少賠多少;三是無診療項目限制,所有診療、治療費都能賠;四是無藥品限制,所有藥品使用費用都能賠;五是無醫院限制。為此,小植也可以關注其所購買的保險產品是否存在類似服務新舉措。

以上討論情況為一般人身保險合同(保單)的情形,具體賠付與否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進行判斷。建議小植可以和保險公司進行聯繫。

依據

《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09

小植的父母感染了新冠肺炎,小植私下通過第三方渠道購買了一些防疫蛋白液體,提供給父母所在的醫院進行輸液,提高免疫力,這種費用由誰承擔?

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由收治的醫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未經過醫生確認的藥品或其他物品(需要判斷是否納入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疑似新冠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不得用於救治,其亦不屬於救治所需要的藥品和醫用器材,故小植不能要求其他第三方進行承擔。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第3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診斷標準和治療要求,採取相應措施,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四、動態調整報銷範圍、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各地對納入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及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同時,做好與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對接,保證及時支付醫療費用。

10

在疫情期間,小白有意隱瞞途經武漢返鄉的事實,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群眾達100餘人。醫生多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等地居住和旅遊史的情況下,其仍然否認,導致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請問,小白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的侵權行為?

小白的上述行為屬於對他人的侵權行為,需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除此以外,在疫情期間,我們還注意到有其他類似的侵權案例。

案例1:在疫情期間,某市小李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鄉後,拒不執行當地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的居家隔離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鄉的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其還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案例2:在疫情期間,確診為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小王(長期居住在湖北省某市,現已隔離收治)駕駛湖北籍車輛來A地過年,來A地後,未按要求主動向社區工作人員報告、登記。2020年1月29日,在其發現自己已發燒的前提下,仍對醫生及社區疫情防護工作人員故意隱瞞從湖北來A地的實情,並與多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

按照問題10,侵權人如承擔侵權責任,具體需要賠償受害人哪些損失?

問題10中的侵權人,因為其故意侵權行為,導致其他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需要結合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有些受害人可能因此死亡,有些受害人可能最終痊癒。需要結合具體受害人的損失來確定侵權人的賠償範圍。一般來說,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如果上述費用已經由國家承擔,則受害人不能重複向侵權人主張。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2

一般的侵權責任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問題11中,被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侵權人)可能同時構成侵權責任和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權責任一般是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賠償損失、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責任形式。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刑罰最低為有期徒刑3年,最高可以達到死刑。

上述案例中隱瞞病情的患者,如同時因為自身行為違法,面臨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不影響其依法應該承擔的侵權責任。如果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損失的,應先承擔侵權責任。

為此,在疫情期間,居民一方面要嚴格誠信地向主管部門、醫院如實披露自身在疫情期間的行蹤路線,尤其是是否經過湖北或者經過其他持續暴發疫情的地區;另一方面要對自己進行有效防護,避免去公眾場合與人群進行密切接觸,減少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概率,避免受到感染。

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刑法》

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第1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3

小白患有新冠肺炎,受小白傳染,小植感染了新冠肺炎,為此,小植如何舉證主張小白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小植需要舉證證明:

第一,小白存在過錯(如明知自己的症狀與新冠肺炎症狀高度類似,或者已經被確診為新冠肺炎);

第二,小白對其實施了侵權行為(如向其打噴嚏或者與其進行人身接觸);

第三,小白的侵權行為和小植感染新冠肺炎之間有因果關係;

第四,小植受到了損害(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精神上和身體上都受到了損害,包括相關的誤工費、交通費等)。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會根據小植和小白分別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他們應當提供的證據。

實踐中,因為新冠肺炎存在潛伏期,且小植受到損害的時間和小白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可能存在一定的間隔,小植要證明自身受到感染與小白的侵權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可能存在難點。這取決於具體案情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證明責任的再分配。類似當年“三鹿奶粉事件”,可能需要藉助流行病學等判斷因果關係。

截至2020年2月5日,還沒有看到法院公開審理與新冠肺炎有關的侵權訴訟案件。而且,一般這類侵權案件,可能伴隨小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

為此,小植應該注意儘量少出門,如果再出現類似情況,要注意及時收集證據。具體收集證據建議在律師的指導下完成。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7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出行


14

在疫情期間,小植乘坐了C火車3車廂,3日後,其看到發佈在報紙和新聞媒體上的新聞,發現其車廂內有一名乘客小白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新聞通知該車廂所有乘客馬上上報個人信息。如果小植感染了新冠肺炎,可否要求小白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如果小白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仍然與人群故意密切接觸,且小植的患病與小白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可參見問題15),在小植因為治療獲得國家醫療費等費用報銷後,仍然有損失的,可以向小白主張賠償。但是,考慮到新冠肺炎具有潛伏期,具體小白的侵權行為是不是小植直接感染的原因,還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5

小植在2020年1月21日乘坐B航空公司的飛機,從武漢飛往北京,其在14日內確診感染了新冠肺炎。小植通過第三方數據公司查詢到該航空公司的乘客小白存在同樣感染新冠肺炎的情況,請問,小植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小植首先需要確認其是否是在乘坐這趟航班的過程中感染了新冠肺炎,因果關係的證明是最難的。如果下述情形都成立的話,在因果關係上,小植因為乘坐該航班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會比較高:

(1)乘坐航班時小白已有新冠肺炎的前期症狀,而非無感染的情況,或者小白明知自己屬於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觸者,未接受隔離即出行;

(2)小植和小白在飛機上均無任何防護,且小植與小白距離非常近;

(3)小植在下飛機後14日內均主要是居家隔離,未出門與潛在高危人群進行過密集接觸;

(4)該航班還有其他乘客也同樣因此受到感染。

但是,考慮到潛伏期中無症狀的新冠肺炎病毒攜帶者也可能傳播,在因果關係建立上可能也會受到挑戰。

小植還可關注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是否履行了督促乘客戴口罩、測量體溫、進行飛機消毒等措施。如果航空公司確實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小植還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賠。

即便如此,建議小植首先服從醫院的治療,早日康復,如果在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由政府承擔後,小植還有其他損失,則可以考慮在康復後另行主張訴訟救濟的手段。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6

小植住在A小區,其發現其鄰居小王在疫情期間邀請了很多來自五湖四海的朋友打麻將,夜夜笙歌,小植擔心自己可能感染新冠肺炎,請問,小植可以採取哪些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小植可以先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情況,請求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面協調,做好人員的分散工作,並宣傳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若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佈公告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而鄰居依然組織人群聚集活動,可向相應防控部門舉報或直接報警處理。如果鄰居小王的聚集行為導致小植感染新冠肺炎,小植可以要求小王賠償其損失。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42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0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17

小李是一家出租車公司的司機,疫情期間,一名外地乘客小植上車後,小李詢問其戶籍,小植說是武漢戶籍,小李隨即停車,要求小植下車,小李這樣做對嗎?

小李這樣做是不對的。

在疫情期間,我們要注意防範的是疫情而不是武漢人,小李不得歧視來自武漢的乘客。出租車司機在自己佩戴合格口罩的情況下,是有義務接載乘客的。但是,如小植拒絕戴口罩,小李從保障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角度考慮,是可以拒絕接載的。

如小植確實存在新冠肺炎的前期症狀,建議小李立即撥打“120”,或者在醫院的指導和防護下護送小植到醫院進行治療。

依據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40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交通運輸部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二、對正常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指導相關交通運輸經營者,繼續嚴格實施交通運輸工具和場站消毒通風、客運服務一線人員防護、乘客體溫檢測、長途客運旅客實名登記等措施,並倡導乘客佩戴口罩乘車,持續做好運輸服務保障工作。

結合疫情形勢變化情況,如確需新採取暫停交通運輸服務舉措的,應當堅持屬地原則,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領導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18

在上述問題17下,小植可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對於自身身體情況要進行判斷,是否屬於新冠肺炎前期或者嚴重的症狀範圍;其次,小植需要評估自己是否可以出門,是否存在應該進行自我隔離的情形(如因為當地防疫部門的要求,其所在小區內實施了封閉管理,不允許進出);再次,如果自我隔離完畢,出門也存在必要性,如上班,則需要履行佩戴口罩的義務;最後,小植最好減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

在上述情況下,且小植將相關真實情況進行了披露後,小李仍然因為小植是湖北人而任意拒載,小植可以記錄車牌號和司機名字,及時通過出租車管理公司或者當地交通管理局、“市長熱線”等渠道進行投訴。

依據

同上問。

19

小白所在小區主管部門在知道其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後,禁止其以及其接觸的家人出門,要求必須進行分別居家隔離,小白是否可以向所在小區主管部門要求賠償?

不能。

新冠肺炎是按照甲級傳染病標準預防控制的,根據相關規定,相關機構有權對疑似患者採取合理的隔離觀察和治療等措施,故小白不能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0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住宿


在疫情期間,公民如入住酒店,應該如何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小植是A酒店的房客。另一房客小白是武漢籍,有新冠肺炎的症狀,A酒店發現後拒絕讓小白入住,但是小白以報警等手段威脅酒店要求必須入住,並稱之前在網上已經預訂了,現在無法退訂。後A酒店同意小白入住,在入住期間,A酒店對小白進行了隔離處理,但是次日小白在未通知A酒店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了酒店,不知所蹤。A酒店發現後馬上報警,隨後酒店對全體房客進行了體溫檢測。小植在被測量體溫時,才知道A酒店有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入住並擅自離店,其在入住期間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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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店是否侵犯了小植的知情權?

A酒店侵犯了小植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在小植接受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務期間,酒店有義務為其提供住宿酒店的有關真實情況。當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可能給小植的人身健康權利帶來損害時,A酒店卻未能及時如實告知,已侵犯小植的知情權。

酒店有義務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也需要注意不能隨意對外公開披露疑似患者的具體個人信息,只能在確保酒店其他客人安全且上報防疫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告知酒店內有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客人正在隔離,以及其他無法識別到疑似患者具體個人信息的其他信息,如過往行蹤、戶籍,不可隨意披露其姓名、房號等。

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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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植如果在14天內(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讓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經確認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小白承擔侵權責任?

可以。

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應及時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並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而小白違反此義務導致傳染病傳播,給小植的人身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小植應先進行治療,待醫療費等費用經國家報銷後仍然有損失的,再考慮民事訴訟途徑的救濟方式。

此外,還需要注意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特別是注意問題15的分析。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1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3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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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植如果在14天內(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讓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經確認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A酒店承擔侵權責任?

可以。

小植在接受A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務時,依法享有人身不受損害的權利,A酒店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使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給小植的人身健康權利帶來損害,小植可以向服務者A酒店要求損害賠償。

但是,需要注意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特別是參考問題15的分析。

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52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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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店履行了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嗎?

A酒店未能完全履行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在疫情期間,酒店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除應提供基礎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義務外,營業期間還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2020年1月30日下發的《關於印發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的通知》開展衛生防護工作,包括消毒、通風、個人防護等措施,履行在發現(疑似)發病人員後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的義務。

A酒店在發現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後,未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故而未履行此報告義務。

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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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店可以拒絕小白入住嗎?

可以。

A酒店在發現要求入住酒店的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時,應拒絕其入住,並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由相關的醫療機構對小白採取相應隔離或治療措施,以免對其他房客造成健康權益的侵害,並防止疾病的傳播。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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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植通過一家賣口罩的平臺類電商公司上面的賣家下了100個口罩的訂單,訂單下完後,出現口罩供應商不送貨的情況,小植該如何維權?

建議小植及時跟進口罩供應商的發貨情況,如果出現口罩供應商超出約定時間發貨的情況,可以與口罩供應商溝通發貨問題。若口罩供應商沒有反饋或者反饋需要延長髮貨時間,小植可根據自身需求,考慮申請退款。此外,也可查詢該口罩供應商是否具備銷售醫療器械或用品等資質,若該口罩供應商並無銷售資質或者為新出現的店鋪,建議考慮向電商平臺舉報該口罩供應商。

依據

《電子商務法》

第5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10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59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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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植急需口罩,但是無法從公開渠道買到,其看到一家電商網站開設新店,並有口罩作為熱門商品,設置了春節期間可以發貨,隨即小植下單並付款,但是收貨後,發現收到的口罩是媒體上報道的假口罩,小植該如何維權?

小植可通過如下幾種途徑維權:

(1)在收到口罩後的第一時間申請退貨退款;

(2)目前各大電商平臺已經針對疫情期間開通相應的舉報通道,小植可通過該電商平臺的舉報通道向電商平臺舉報該口罩供應商;

(3)針對目前疫情背景下假冒偽劣的防護產品層出不窮的問題,多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都開通了相應的舉報通道,小植亦可在查詢了該口罩供應商的工商信息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

此外,該口罩商家可能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及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小植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如果小植是通過線下途徑或者規則不夠完善的電商平臺購買口罩的,則小植可直接著重選擇上述第三種途徑保護自身權益,甚至也可考慮一同舉報該電商平臺,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45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56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27

問題26中,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商家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該商家可能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如果該商家只是銷售口罩產品,其銷售場景也無法體現其所銷售的口罩需具備防護功能,也強調只是普通口罩,但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鑑定為不合格產品,銷售額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則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銷售口罩使用假冒商標的,還可能涉嫌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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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復工期間,小植在公司辦公時被同事小白傳染上新冠肺炎,小植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

我們認為,若小植從事的是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其感染將認定為工傷;若非從事上述工作,小植是否能認定為工傷還需要結合小植的工作地點、發病地點以及感染新冠肺炎與其工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綜合考慮判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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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做到杜絕企業內部員工交叉感染?

建議企業嚴格執行當地相關政府部門關於企業復工時間、防控措施等有關規定,復工前要建立疫情防控內部責任機制和應急預案,提前購置口罩、測溫儀、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資,並做好報告健康狀況、測體溫、戴口罩、設隔離留觀室、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健康教育、強化人文關懷等相關工作。

依據

《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特定場所防控指南之三——辦公場所防控指南。

30

企業發現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應該如何報送相關政府部門?

企業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並按照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的有關通知要求報告相關情況。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31

企業如果不及時報告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情況,會有什麼後果?

若企業未及時報告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情況,導致新冠肺炎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若當地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了關於及時報告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情況的決定、命令,企業拒不執行的,將受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若企業未及時報告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情況並協助員工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協助員工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並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且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幫助犯。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

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第1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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