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用户6361569906943


“担保人即保证人。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风险。”

读懂经济学


作为贷款担保人是有很大风险的,建议尽量不要作为担保人帮助他人进行贷款。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借款人产生逾期不能正常还本付息,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当借款人联系逾期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不仅对于借款人征信有影响,对于担保人也会产生征信影响。如果是银行或者机构的贷款产品,在贷款审批时,会以担保资格审查的名义,查询担保人征信状况。如果借款人产生逾期,会对担保人征信产生同样影响。

另外,担保方作为第二偿还对象。如果出借方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发起诉讼,担保人会成为共同被告,要承担偿还义务。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金融姚禹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小华笑谈


担保,不能一签了事!生活中能够为他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不是亲人就是朋友,但很少人知道为他人做债务担保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自己的事业、家庭有重大影响,以防可能变卖财产为朋友还债的悲剧发生。

1、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2、担保时,最好明确保证份额或当后顺位担保人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3、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弥补自己损失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4、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侵吞担保物,担保人权益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5、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6、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7、担保期限及保证期间届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8、担保人不知情下,担保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9、担保人需重点注意的问题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些风险是在提醒各位担保人帮人也是要注意底线,否则就会成全了别人、害了自己。



孙小小白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平安银行直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方式:

1.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而言之,一般保证就是债务人未全部履行债务,不足的部分可以像担保人追偿;连带保证就是债权人可以根据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保证人也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2.根据保证人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个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实际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农户联保就是属于几户共同担保同一笔贷款。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被银行全部起诉。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债务人即借款人产生预期未还的情况,在借款人的征信上会有显示预期情况。保证人及担保人的征信上也会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注。对外担保对担保人来说可以理解成一笔潜在的负债。实际当中遇到的很多金融机构客户的对外担保非正常就拒绝授信了。

以上的一些内容是我去年学习CPA《经济法》里边的一些概念,保持了一些概念的严谨,可能听起来不是那么通的俗易懂。总而言之,大家千万不要随便给别人做担保,避免影响自己信用,帮人还款是一方面,还可能被债权人起诉,再背上一个金融机构借款纠纷的案子就亏大了。因为有过相关的从业经历,借款人外担保出现次级、可疑、损失基本就拒绝授信了。





勇敢的灰人


贷款担保人的风险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意味着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风险。

【1】.贷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的抵押物。

【2】.贷款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所有财产都应当用于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上就是对于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介绍。因此,在选择成为别人的贷款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经过慎重考虑,要充分考察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避免给自己带来连带债务责任。



七爷


担保贷款的担保人是有风险的。

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还款的责任。

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

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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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 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 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以上是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那就要看其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连带责任保证的的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大。具体请看上面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私信我。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用,谢谢。



齐律说法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找法网小编提醒大家,虽然担保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偿还责任,但是作为担保人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也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在做担保人是一定要仔细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责任,以免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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