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田中精機違規收監管函 能否生產疫情防護口罩“含糊其辭”

中國網財經2月27日訊 據深交所網站消息,深交所發佈關於對浙江田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田中精機或公司”;證券代碼:300461)的監管函。

經查,2020年2月3日,投資者在深交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向田中精機提問“2015年11月公司表示已研發口罩自動生產線,是否可生產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用防護口罩?”,公司當日回覆稱,“您好,公司是自動化設備研發和製造公司,具有相關的研發儲備,目前暫無口罩機設備方面的訂單,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感謝您對公司的關注,謝謝”。2月4日公司股價漲停,公司當日對該項提問更新回覆,稱“您好,公司2015年研發的是非醫用全自動口罩生產線,相關設備生產的口罩不能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用防護。感謝您對公司的關注,謝謝”。公司在首次回覆投資者提問時,未能客觀、真實、準確地介紹和反映相關產品的實際情況。

田中精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當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過度宣傳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誤導。

關於對浙江田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24號

浙江田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3日,投資者在本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向你公司提問“2015年11月公司表示已研發口罩自動生產線,是否可生產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用防護口罩?”,你公司當日回覆稱,“您好,公司是自動化設備研發和製造公司,具有相關的研發儲備,目前暫無口罩機設備方面的訂單,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感謝您對公司的關注,謝謝”。2月4日你公司股價漲停,你公司當日對該項提問更新回覆,稱“您好,公司2015年研發的是非醫用全自動口罩生產線,相關設備生產的口罩不能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用防護。

感謝您對公司的關注,謝謝”。你公司在首次回覆投資者提問時,未能客觀、真實、準確地介紹和反映相關產品的實際情況。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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