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我省檢察機關打擊涉疫情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我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來,為保障我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各項工作安全順利進行,確保全省政治社會大局穩定,我省檢察機關依法加大打擊涉疫情犯罪工作力度,截至2月27日,我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759件,受理審查逮捕279件306人,批准逮捕255件276人,不批准逮捕5件8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164件187人,起訴135件148人,不起訴1件1人,法院已判決67件73人。為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全省檢察機關於2月27日集中起訴了15件涉疫情刑事案件,省檢察院篩選了其中5個案件作為第二批典型案例,現予以發佈。

一、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從重處罰。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 廣州花都侯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0年1月24日至2月1日期間,被告人侯某某在未經“飄安”牌商標持有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的授權,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銷售資質,明知銷售方不具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陸續通過“閒魚”網、微信等方式向陳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以102100元的價格購進“飄安”牌醫用口罩69600個,並通過發佈微信朋友圈、微信聯繫等方式將上述“飄安”牌口罩全部出售。期間,其在核實口罩為假貨且可以撤回快遞貨物的情況下,不僅不向快遞撤回發送給客戶的口罩,而且繼續向陳某、李某某購買口罩。2月1日,民警對侯某某經營的廣州市花都區某通訊器材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正準備快遞給客戶的“飄安”牌口罩740個。經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鑑別,涉案的“飄安”牌口罩系假冒“飄安”註冊商標的商品。2月9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並對侯某某予以刑事拘留。2月14日,花都區公安分局提請批准逮捕侯某某。2月17日,花都區人民檢察院對侯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25日,花都區公安分局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27日,花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侯某某提起公訴。

二、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 揭陽普寧張某某詐騙案

2020年1月25日開始,被告人張某某為籌集賭資,通過微信聊天軟件發佈販賣口罩的假信息,引誘被害人向其購買口罩騙取貨款。於2020年1月26日至2月6日期間,張某某以上述手段先後騙得13名被害人支付的貨款共計人民幣200多萬元。上述詐騙所得款項均被張某某用於賭博輸光。2月7日,張某某被揭陽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提出了引導偵查取證的相關建議。同月21日,普寧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被告人張某某。次日,普寧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27日,普寧市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3.惠州博羅李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發佈虛假口罩出售信息,謊稱有大量口罩出賣,並化名“陳麗霞”,通過微信添加多名被害人為好友,以出售口罩須被害人先支付部分貨款或定金為由,騙取4名被害人貨款共計人民幣29480元。李某某收款後即將被害人的微信刪除或“拉黑”。2月11日,公安機關在惠東縣平山鎮某小區將李某某抓獲歸案。2月13日,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並就強制措施適用,證據收集、固定、完善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議。2月24日,博羅縣公安局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27日,博羅縣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

三、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4.清遠英德李某某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案

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英德市浛洸市場附近小巷向一名男子購買了2只鳥類與20條蛇類野生動物,李某某將這些野生動物帶回家中用於泡酒;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英德市大灣鎮工地上向一名男子購買了8只竹雞,2只雉雞,2只山兔等野生動物,李某某將這些野生動物帶回家中放進冰箱冷藏。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對被告人李某某家中進行搜查時,起獲了上述野生動物死體。經清遠市林業局鑑定,李某某於2015年1月購買的蛇為1條滑鼠蛇、5條金環蛇、2條銀環蛇、5條舟山眼鏡蛇、1條眼鏡王蛇、6條灰鼠蛇、1只草鴞,1只小鴉鵑,其中蛇類屬於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草鴞與小鴉鵑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李某某於2019年12月購買的動物為8只灰胸竹雞、2只雉雞、2只華南兔,均屬於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2月8日,英德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同日對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審。2月25日,英德市公安局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27日,英德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

5. 梅州梅縣張某某非法狩獵案

根據梅州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關於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通告》,從2017年1月1日起,梅州市為禁獵區,禁獵期5年。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12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梅州市梅縣區大坪鎮某村的柿子樹下,用電子誘捕裝置、“門套”、捕鳥網等工具進行捕鳥,並在附近山崗上用老鼠夾捕捉野兔。12月12日,公安人員依法對張某某位於梅縣區大坪鎮某村的家裡進行搜查,從其家裡查獲捕鳥工具“門套”1個、非法獵捕的冰凍鳥類死體11包(用透明塑料袋裝)、活體野生兔子1只,並從張某某所騎的一輛無牌男裝摩托車上,現場繳獲黑色的捕鳥網1張、用於引誘鳥類的誘捕裝置(包含有可播放不同鳥叫聲的播放器及一個控制播放鳥叫聲的遙控器)1套。接著,在前述柿子樹下,現場繳獲捕鳥網2張及掛在捕鳥網上的生鳥1只(已放生)。經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現場扣押的疑似鳥類死體11包共85只,分別為紅耳鵯48只、田鵐1只,棕背伯勞3只、畫眉2只、烏鶇1只、虎搬地鶇1只、灰背鶇1只、黑鵯1只、普通翠鳥4只、白胸苦惡鳥1只、椋鳥科物種22只,疑似兔類1只為華南兔。以上涉案物種均被列入國家“三有”保護名錄,保護級別為三有動物。12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2月17日,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27日,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對被告人張某某提起公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