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2020年2月28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就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捕殺、交易上述野生動物。

本決定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

三、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露天市場等場所為違反前兩條規定的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

四、禁止為違法交易、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佈廣告。

餐飲行業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畜牧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七、林業和園林、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公安、網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郵政、海關、畜牧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活動。

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決定第一條規定,非法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二)違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的;

(三)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明知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的;

(四)違反本決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為違法交易、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佈廣告的;

(五)違反本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的。

十一、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十二、野生動物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本市公佈的其他法規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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