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對於業務真實,但無發票的支出,財務和稅務如何處理?這類費用都包括哪些?

健哥他說


對於業務真實,但無發票的支出,理論上財務可以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據實入賬,但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有的需要做納稅調整,有的不需要,這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小額零星業務支出可以憑收據據實入賬,稅前列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目前大部分地區執行的標準是每日不超過500元的規定。

題主提到的個人上門維修電腦、零星採購、私人提供的盒飯等業務就可以按小額零星業務的規定執行,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可以稅前扣除。

比如:請個人上門維修電腦花了50元,可以讓收款人寫個收據,註明收款人、收款事由、收款金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經辦人可以憑此收據辦理報銷手續,企業可以據此入賬,並可以稅前扣除。

2、違約金支出可以據實入賬,稅前扣除。

企業可能遇到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合同違約,需要支付對方違約金。這項支出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企業可以憑雙方簽訂的銷售或服務合同、收款方開具的收據、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等據實入賬,也可以稅前扣除。

3、需要分割的費用,可以憑分割單據實入賬,稅前扣除。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業務發生時沒有取得發票,後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發票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金典財稅


只要是真實發生的業務,一般情況下優先考慮的是獲得正規發票,但是有些事項無需發票也可以入賬。發票是最重要的稅前扣除憑證,但不是唯一的扣除憑證。稅前扣除憑證還包括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財務上處理一般參照會計準則,如果與稅務處理不一致的,根據稅務規定處理賬務。


自然人個人從事小額經營經營業務,可以無需開具發票。

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明文規定,個人從事小額經營業務,付款方可以憑藉發票或者內部自制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內部自制憑證是指收款憑證,只要載明收款方名稱,證件號,收款金額即可。小額零星業務具體就是指500元起徵點以下的零星業務。

所以,企業臨時向小攤販採購蔬菜,臨時僱人維修個水管、電腦等,只要金額在500元以下,就不必一定用發票入賬。

企業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必一定憑發票入賬。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房地產企業競拍政府出讓的土地。這類事項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企業是不必獲得,也無法獲得發票的。只需要憑藉財政票據和其他相關資料,即可以在稅前扣除。

另外,企業發放員工的工資,也不需要發票入賬,只需要按照工資單,通過金融機構發工資就行了。

企業從境外採購貨物或者勞務、服務的,可以憑藉對方開具的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有些企業經常性從境外採購,但是很多境外地區是沒有發票的。企業可以憑藉具有發票性質的票據或者其他稅款繳納證明作為扣稅憑證。

特殊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憑藉發票扣除。

這種特殊情況是指,企業雖然發生了真實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但是沒能及時獲取發票,或者獲得的發票不合規。在次年彙算清繳最後期限之前,可以補開發票。但是不幸的是,對方企業倒閉了,或者非正常了,走逃了……

那麼,企業可以憑藉一些證明資料,就能稅前扣除,而不必一定拿到發票。

必要的資料包括:

1、無法補開等證明資料,例如對方倒閉了,破產了,被吊銷執照等的證明材料;

2、相關業務的合同、協議;

3、通過非現金當時支付的付款證明。

上面講的特殊情況下,企業沒有發票,只要憑以上證明資料,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在稅前扣除。


稅收之家


對於業務真實,但無發票的零星支出,財務和稅務如何處理,相關會計準則和稅法已有詳實的條款,遵照執行即可!

現實經濟生活中,在大眾創業小微企業佔比大的背景下,一些真實發生的零星開支取得發票確實有難度。很多財稅人員對相關規範沒有掌握,出現迷茫和忐忑在所難免!其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遵循兩種方式,即代開票或者不開票!

增值稅關於零星應稅項目明確了範圍和金額,針對500元以下的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同時可以由賣方或者買方(代)向當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收款憑證)!雖然,所得稅前扣除規範有500元以下的支出,沒有發票可以扣除的描述,但銷售方是否月、次超標,購買人無法獲知!筆者建議稅前扣除任以發票為準!

一、代開發票

1、會計處理

根據代開的發票(收款憑證)和銷售清單據實入賬,記相應科目,與普通核算無差異!

2、稅前扣除

真實的經濟業務,據發票(收款憑證),根據具體的經濟業務關係和稅前扣除規範,判定是否扣除!

二、不開發票

1、會計處理

根據銷貨方白條收據或者自制原始憑證,據實入賬!

2、稅前扣除

根據所得稅前扣除規範,白條對應的支付項目,調增相應成本費用項目!

三、綜述

凡是取得營業執照有稅務登記信息的經營主體,依法可以開具發票的,購買方唯一依據發票才能稅前抵扣!依法不用取得稅務登記的單位,以收款收據稅前扣除。自然人從事零星小額應稅業務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可以白條稅前扣除,但購買人怎麼判定其日不超過500元?謹慎原則,無論自然人當天是否超500元,購買人還是去稅局代開發票(收款收據),很據發票稅前抵扣!


順通財稅段賢明


發票不是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只是稅前扣除憑證中的重要憑證之一。

稅前扣除憑證如下:內部憑證(工資表、折舊、攤銷清單等)、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銀行利息、境外購買貨物、勞務等)、分割單(分攤的水、電、房租等)等。可以看到,不是所有的支出都有可能取得發票。

28號公告第9條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8號公告第9條的解讀

這個文件發佈以後,很多人覺得就可以不用取得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了,這個是非常大的誤讀。發票一向是稅前扣除的重要憑證之一,但不是唯一憑證。比如職工的薪金支出、五險一金支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行政事業性收費、支出的土地出讓金等,都是在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基礎上就可以稅前扣除了。

如果對方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那麼企業的支出必須以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也就是,不管對方是企業等單位、組織,還是個人,只要是屬於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證照(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等證照的企業不再單獨進行稅務登記)的經營戶,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仍須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8號公告第9條對可以不憑發票進行稅前扣除的規定,可以細分出兩種適用對象。第一種, 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第二種,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01 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第二條規定: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均應當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從上面的條款可以看出來,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主要是指國家機關。企業對其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可以憑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2 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根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第二條規定,個人其實不是指全部個人,而是僅指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自然人個人(類似於增值稅中的其他個人)。

由於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個人。辦理工商登記的同時需要辦理稅務登記,也就是說對於個體工商戶的應稅項目支出應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那麼是不是所有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都可以不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呢?

28號公告第9條說的很明確,只能是在其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的情況下,才可以憑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對於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個人納稅人,實行按次(日)徵稅,而增值稅徵管政策對於按次(日)納稅的個人規定的起徵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對於企業日常管理來說,要判斷對方是否是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對方的銷售額是否不超過增值稅的起徵點,是一件執行難度大,成本高的事情,慎重決定選擇對方單位和個人,同時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防範由此帶來的涉稅風險。

總結

企業發生的支出,對方是無需稅務登記的企業或者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可以不憑發票進行稅前扣除, 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是有怎麼證明對方屬於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存在取證困難的問題。由於個人是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所以儘量讓對方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除上述情況下,企業發生的支出需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收到發票的時候一定要審核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同時關注發票上面的各項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開戶行、貨物信息、備註欄等是否填寫完整、準確。如果收到的發票不符合規定,讓對方重新開具正確的發票。


墨非鳴


雖然現在發票仍是我們入賬和稅前抵扣的首選,但能夠用於稅前抵扣的憑證,不僅僅侷限於發票。

除了正式發票以外,其他的一些憑據也是可以用於做賬的。

比如,一些僅僅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預收了定金,支付了欠款等等。或者,在一些情況下的違約金,並沒有涉及到應稅項目,那麼可以以法律文書,銀行回單等來作為做賬的依據。

以下列舉一些常用的,可以沒有發票的事項。

主要是三個大類: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政策有特殊規定的。

1.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

比如職工工資支出、公益組織捐贈支出、違約罰沒支出、股息紅利支出、內部成本核算單據、資產折舊攤銷、製造費用歸集等等。

2. 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自然人不達增值稅起徵點的勞務支出、違法的罰沒支出、政府的稅費支出、向境外支付的款項、在境外的消費支出等。

3. 政策有特殊規定的:

對鐵路公司的支出、對軍隊的支出、機票支出、公用勞務、水電等的分割單、重組當中涉及的貨物等等。

下面著重說明兩個,這兩個可以解決企業經常遇到又很頭痛的問題。

1. 28號公告所稱的小額零星: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舉個例子:

單位臨時去小攤上買了點水果作茶點,金額不超過500元,那麼可以標明收款個人姓名、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是,單位如果是長期大批採購蔬菜,來食堂做菜,那麼最好是在個體工商戶那裡採購,並取得發票。

2. 分割單的運用:

很多小企業可能有跟別人共用水電或者共用勞務的情況。那麼這個時候,也許對方會採取分攤的方式,這種情況下共同接受勞務的其他企業可以用分割單和其他外部憑證來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當然,如果考慮到增值稅的問題,可以要求對方分別開票,或者對方開票給一家企業以後,企業之間再按照分攤額開票。具體情況具體討論。

以上列舉了一些常用的沒有發票的情形,因為去年的28號公告中,對稅前扣除憑證有了很多明確的說明和規範,所以,企業在操作時候,儘量按照公告來。在彙算清繳的時期,如果還有拿不準的情況,那也及時與專管員溝通,以儘量讓企業所做賬的成本費用,在稅前能夠扣除。

我是財會小童,與您分享我的觀點,歡迎關注,共同進步。


財會小童


[困困賬坊認為]:財務與稅務的差異緣於依據的原則不同,會計利潤是當期所有債權債務的反映,在“權責發生制”的影響下突出的是當期經營成果,而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則更像是”會計利潤“調整後的體現,在法律“強制力”的保障下,無須考慮太多的“估計”,真金白銀的“現收現付”才是它需要的答案。所以賬務處理產生的費用並非都是稅法所認可的,而既便是在“以票控稅”的監管理念下,也並非所有的“費用”只有以“發票”為載體才能扣除,下面就從時間差異、政策規定、費用的其他表現形式進行闡述。

一、時間差異:

稅務上的費用是從實際出發,不侵蝕國家稅基的前提下進行的考量,所以比如產品質量保證、未決訴訟、對外提供擔保等“預計負債“雖說在會計上確認為企業的損失,但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還是會作為企業的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從而彌補因為計稅需要破壞了會計上的“權責發生制“。像這樣無法預測但卻真實存在的“金額”企業是不可能通過"發票"給予提前列支的,只有當實際發生時才會扣除。

二、政策規定:

國家為了完善研究開發費用制度,提高科技型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支出比例,引入了“加計扣除”這個概念。即便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有同樣的優惠政策,在對“土地增值稅”計算時,可根據取得支付土地使用權的金額與開發成本之和多扣除20%,從而大大的減少了計稅依據,減輕了企業負擔。

三、其他憑證:

比如“折舊”,隨著生產經營的延續會損耗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價值的降低要在財務報表中反映,此時“損益”憑證不是“發票”而是企業單位自制的“固定資產折舊清單”,有了它不僅使企業可以對設備狀態進行全面把控,也會讓監管機關一目瞭然。

再比如“應付職工薪酬”,它是企業進行“避稅”的貫用技倆,但卻不是用“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銀行回執單“、”工資表“是最常用的方式。

綜上所述:為了真實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與資金週轉情況,”發票“是體現企業運動的最好軌跡,但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又有“稅收優惠”加成,兩者對於“純利潤”的思考是不一樣的。

(朋友關注1下,我會更加努力,第145次謝謝你的鑑賞 )


困困賬坊


這個問題著實可以從兩個維度去看。

首先是財務核算。

核算首先滿足的是信息披露的需要,會計準則的要求是起到規範和標準的作用,但真正的約束力其實並沒有想象的那麼大。上市公司、國企、央企、地方性企業,信息披露的職責要更明顯,監管機構、投資人,對信息披露質量的要求也就會更高。那如果是小私企,財務的賬務處理,也有輸出報表的目的,但報表的閱讀者更主要還是集中在公司管理層,或者有融資需求時,提供給資金提供方。但對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會明顯沒有上市公司那麼嚴格。自然,賬務處理的標準也可能就降低了。

在規範的賬務處理流程裡,業務的真實性是第一原則,那為了保證真實性,要求有原始單據作為賬務處理的附件,並單獨保管,以備後期查閱用。因為增值稅是中國最重要的一個稅種,增值稅所涉及的業務範圍也最廣,所以,潛移默化地,就認為發票是最重要的附件,也是最重要的憑據。

可在實務中,並非只有發票可以作為附件,有其它真實業務憑據作為附件也是合規的。比如,與個人之間的採購,如果金額比較小,那隻要有簽字的入庫單據,或者協議之類的,完全可以正常入賬。再比如,個人報銷類業務,發票丟失,那有按照公司制度補相應的審批手續,也是可以作為入賬憑據的。

最典型是以前私企老闆寫欠條、借條之類的單子,從賬務處理角度,也並非不可以,只不過有其它方面的違規而已。


其次,則是稅務扣除的要求。

相比賬務處理,這會是企業更關心的。因為只要企業還在正常經營,就會牽扯到納稅的問題。那稅務機關對申報納稅的數據質量就會有要求。增值稅的計算、抵扣,全程以增值稅發票為載體,這個自然是毫無爭議的。另一個比較關鍵的就是所得稅。

會計核算角度計算出來的利潤,並不一定就是所得稅計稅的利潤,還需要依據所得稅法做納稅調整。這個調整可能是調增,也可能是條件。其中,與稅前費用扣除息息相關的一項,就是確認費用的業務,有沒有真實合規的憑證,如果沒有,那就必須在稅前扣除。比如,會計核算的利潤是100萬,但其中有一項費用是10萬,如果這10萬的費用,沒有發票,也沒有其它的憑據,只是老闆手寫的一個單子,那極大可能就不能做稅前扣除,最後真實納稅的利潤就會變成110萬。

這裡,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憑據,自然是增值稅發票。所以,如果對方能提供發票那無疑是最好的。可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那也可以用其它反映業務真實性的憑據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在所得稅稅法中,也沒有說必須是發票才能扣除,而是說真實憑據。那合同、入庫單、轉賬單之類的也同樣是真實憑據。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文,也有提到,個人從事小額經營業務,付款方可以憑藉發票或者內部自制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在實際業務中,對於不是稅務稽查重點抽查對象的公司,只要每次的納稅申報不出現異常狀況,抽查的比例是非常低的,也就意味著,只要是真實業務,即便也沒有發票,也完全可以用其它合規的憑據現在稅前扣除。即便稅務稽查抽查到了,只要能證實業務的真實性,那就有溝通的餘地,尤其是在金額比較小的情況。

那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大額業務,比如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的設備採購,或者維修服務,對方還不提供發票的話,就會有極大的風險。一旦被認定為不能稅前扣除,20%的所得稅對利潤的影響會非常大。若是情節嚴重,還涉及滯納金或者罰款,那損失只會更大。


所以,無論如何,規範經營是比一味避稅更重要的,不要因小失大。尤其是當下稅務信息的共享,已經做得越來越精細了,給稅務智能稽查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康愉子


關注本人頭條號,你諮詢的問題要回答的內容較多,詳見@稅務管家文章《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


稅務管家


零星業務可以不用取得發票,可關注2018年7月1日頒佈的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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