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亮點解讀: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維護最廣大人民利益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專門決定,聚焦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近日,業內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決定》不但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還是一次巨大的歷史突破和文明進步。

內容全面是最大亮點

“《決定》最大的亮點,就是‘全面’二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副會長高利紅說。

高利紅分析指出,這種“全面”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和全面打擊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將會促使食“野味”這一陋習的徹底革除。二是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範圍規定更加全面,將禁食範圍擴展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是多環節全面發力,不單從立法上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同時還加大執法力度。包括對非食用野生動物進行更加嚴厲的審批和檢疫檢驗;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加大執法管理的力度和加強民眾引導;從經濟政策上調整產業,補償養殖戶。

“可以說,《決定》的這些內容多管齊下,為徹底禁食野生動物提供了全方位保障。”高利紅說。

背後彰顯信心和決心

“《決定》標誌著整個社會在保護野生動物這件事上發生了態度上的根本改變。”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山東大學動物保護研究中心主任郭鵬說。

在郭鵬看來,此次《決定》除了在內容上有諸多亮點之外,還有一個亮點是在這些內容背後,體現出了國家的決心。“從長遠來看,特別是從我國未來生態修復上來看,《決定》的意義是深遠的,是步入現代國家的一個關鍵,即從法律與制度上體現生態保護意識。”郭鵬說。

“《決定》的出臺很及時,也非常有必要。”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江認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有利於社會穩定,維護的是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反映出的是全體中國人民的意願。

孫江說,目前對於野生動物保護,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以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都有相關規定,但也存在一些共性的不足。此次《決定》將早些時候由行政部門發佈的禁止買賣和消費野生動物的行政命令上升為法律,是對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益補充,也會對下一步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法工作產生重大影響。

應強化生態系統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近日對外透露,法工委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這一修法項目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作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主要立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於1989年3月實施,至今進行過4次修改,分別為2004年8月、2009年8月、2016年7月和2018年10月。

“應當說,這四次修改提高了野生動物保護水平。但該法法律定位以及立法範圍方面還存在問題,因此在未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過程中,應重點注意四方面問題。”高紅利說。

高紅利具體指出,首先,在立法目的上,應當在現有“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上增加“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立法指導思想應當是淡化經濟價值,強化生態價值。再次,應當把野生動物保護法作為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統領性、引導性、基礎性的法律,針對部分重要的動物或物種再製定專項保護的法律。最後,在立法範圍上應當貫徹一體保護平等保護的觀念,針對瀕危物種可以優先保護,但還應對所有野生動物提供保護。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只保護部分珍貴、瀕危和“三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野生動物。

高紅利同時強調,在下一步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工作中還應當注重與自然保護地、長江保護等相關立法做好銜接。“目前,對野生動物的保護,還停留在動物個別保護而忽視對物種的保護,停留在動物生命保護而忽視保護動物棲息地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的保護。”(朱寧寧)

編校:王嶺、楊菲菲、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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