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廿四】酒店集中隔离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平非战疫|【廿四】酒店集中隔离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供稿:郑良仙 校对:单改改 审核:雷启明

近日有网友称其从安徽回陕西靖边过年,途径“南昌”而被当作疫情高发区人员,并被要求在指定酒店隔离观察。据该网友介绍,其已在医院检查无恙但仍然被要求至酒店集中隔离。期满后,酒店要求缴纳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共计6132元,否则不给办理解除隔离观察手续。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现在返工在即,不少地区要求返工人员到指定酒店隔离14天,那么酒店隔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当谁来承担?

一、酒店集中隔离的法律属性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隔离措施的对象包含三类:

一是确诊病例;二是疑似病例;三是密切接触者。

如何确定该三类人员?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防护指南》,判定标准如下:

确诊病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基础上,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可以确诊。

疑似病例:发病前14天有武汉地区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发病前14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相关。同时,符合以下临床表现:

(1)发热

(2)

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即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阳性检测者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患者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阳性检测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然而,上述新闻中的网友并不符合上述三类人员的判定标准。同样,现阶段各地强制返工人员返回工作地后必须到指定酒店集中隔离,其中大部分人员也不属于法定的隔离对象。但实质上酒店集中隔离为强制隔离,带有行政强制性,已经限制了被隔离者的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如被隔离者拒绝接受酒店集中隔离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二、现阶段关于酒店隔离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各地做法不一

费用自理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非肺炎疫情防治工作,部分居委会以接到上级通知为由,强制要求所有从重点疫区来的人员到酒店留观14天,费用自理。重点疫区范围一般是社区自定,如昆明某社区居委会下达紧急通知,重点疫区包括湖北省,湖南省,浙江省,广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西省,重庆市,云南昭通、嵩明市。

政府承担

如浙江省浙江省财政厅、医疗保障局以及卫健委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硬隔离费用承担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20〕20号】,规定:“对集中硬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强制隔离地政府承担,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政府和个人共同分摊

如西安市征用多个酒店用于强制隔离,每天政府补助50元;其余费用由被隔离者自理。

实践中为何会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做法?实质原因在于,隔离机构未正确认识隔离措施的属性,从而做出各不一样的规定。

三、笔者认为酒店集中隔离期间的费用应当由做出隔离决定的政府承担

酒店集中隔离为强制隔离,带有公益性。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盈利性,隔离本身也是从保护公益角度出发。因此政府应当承担起公共职责,从财政中支付隔离费用而不应当由被隔离者自费。隔离费应当是公共管制费用,不应转嫁给被隔离者。举例说明,如交警发现某人喝醉,将其带到固定地点约束其至酒醒,是否能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答案是不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被隔离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应当由政府提供。虽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此时政府也应当为被隔离者提供甲类传染病的保障措施。

从民事角度看,被隔离者与酒店等定点隔离地点并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如前所述,被隔离者被带至固定酒店进行隔离,属于政府行为,隔离者接受管理后住在固定酒店,其与政府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住店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也无选择的余地,其不可能与酒店达成服务合同的合意,故不存在合同关系,酒店不能以提供服务为由向被隔离者主张费用。住店的原因是政府行为促成的,故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政府承担。

笔者认为,疫情期间公民应全力配合政府防疫工作的进行,但是隔离本身就已经损害了被隔离者的人身自由,如果再苛以高额的隔离费用,公众将无法接受。另外,高额隔离费用如由个人承担将导致更多病原携带者因惧怕承担费用而有意躲避隔离措施,更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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