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欠賬的公司註銷了,怎麼辦?

  • 裁判要點

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組僅在報紙上公告,並未通知債權人,不構成對債權人的有效通知。

  • 正 文

執業過程中,很多債權人諮詢過一個重要的問題,一個公司欠我的錢,等我去要求還款的時候發現這家公司已經註銷了,怎麼辦。

針對以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指導性的判例。


案件名稱:浙江龍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陳維香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民申字第224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清算組應當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僅履行刊登公告義務尚不構成對債權人的有效通知。

因此原中紡公司清算組雖然在報紙上刊登了公告,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書面通知債權人龍生公司有關公司清算及申報債權的事宜,從而導致龍生公司未能及時申報債權而遭受損失。因此,在原中紡公司已經註銷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認定由原中紡公司清算組成員陳維香在接受原中紡公司資產範圍內對涉案債務承擔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根據以上觀點,如果公司註銷時,未書面通知債權人,且未償還欠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還款責任。


  • 法律條款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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