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湖北三部門出臺實施意見:免徵企業社會保險費5個月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各市、州、縣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紓解企業困難,減輕企業負擔,助力復工復產,提振市場活力,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免徵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有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免徵對象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但不含在編制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免徵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共5個月。
三、免徵期內,參保單位職工繼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單位代扣代繳,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疫情防控期間,參保單位可通過網上辦理申報核定和繳費業務,也可延期在當地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補辦疫情防控期間的申報核定繳費手續。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滯納金。
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免徵期間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也可在7月份以後申請緩繳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辦理緩繳的條件、權限、程序等仍按各地現行規定執行,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規定。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六、參保單位免徵、延期繳、緩繳(以下簡稱免、延、緩)社會保險費期間,職工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需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可按“退(轉)一繳一”方式處理。
七、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有試點的單位中屬於應當銜接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銜接的參保單位,參照本意見享受三項社會保險費免、延、緩政策。
八、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認定免徵社會保險費對象,並將有關信息經社會保險費信息共享平臺傳遞給稅務機關,不得索要額外的申請及證明材料,避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對於已經核定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按規定重新核定;對於已經繳納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尊重參保單位意願,按規定辦理退費或在以後應繳費款中抵扣。對於參保單位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
九、各地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監測,充分考慮受疫情影響可能出現社會保險費徵繳收入大幅減少的實際情況,做好分析研判,若統籌區基金支付出現困難,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髮放。
十、各地要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的範圍和時限執行,規範和加強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同時,根據免徵情況,適時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

各地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人社、財政、稅務溝通協作機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及時準確順暢兌現階段性免徵社會保險費政策,釋放政策紅利,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0年2月27日


轉自【武漢發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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