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北京朝阳法院:签订“共享员工”合同要明确报酬及保险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受疫情影响,民营企业提出“共享员工”计划,即通过临时合作,将员工“借调”到另一企业。对此,北京市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汪洋认为,该模式的法律关系认定和风险防控存在很大探讨空间。汪洋表示,“‘共享员工’模式产生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此要更加关注对员工的健康保护工作。”

汪洋介绍,在“共享员工”情况下,可能存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双重劳动关系、混同用工、劳务派遣、劳务租赁等形式,对“共享员工”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将导致权利义务分配的巨大差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汪洋法官建议企业之间在商定共享计划时,细化合同约定,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汪洋认为,首先在报酬给付方面,原单位或新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对共享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计算方式、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主体等重要事项予以确认。

其次,社会保险方面,在新公司工作期间,无论是感染新冠病毒,还是发生其他形式的受伤,如果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可以由新的工作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劳务或其他契约关系,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员工相关待遇的支付主体、支付标准比照工伤保险待遇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汪洋还认为,“共享员工”模式下会产生致人损害的义务承担风险问题,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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