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復工復產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復工復產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確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為我省採取分區分級分類方式有序推進全省工業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服務保障,省檢察院充分立足檢察職能,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是完善疫情防控期間涉企案件辦理協作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與聯動協作,健全完善疫情防控期間涉企重大、疑難案件會商和信息通報工作機制,確保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和交付執行。對於涉企案件的新情況、新特點、新規律,及時進行研究,互通信息,確保案件質效。


二是依法從嚴從快打擊侵犯企業權益的犯罪行為。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刑事保護力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省檢察院啟動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預警應對機制,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規定,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借疫情防控之機哄抬物價,向企業銷售高價、偽劣口罩等防疫物資的犯罪行為,以及對企業實施的敲詐勒索、詐騙、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從嚴從重從快打擊,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是依法審慎辦理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犯罪案件。以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疫情防控為原則,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業經營者,或者是對企業發展具有關鍵作用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而且確實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適用緩刑的依法建議法院適用緩刑,最大程度防止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負面影響。對於已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認真負責地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如果不是確有羈押的必要,可以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為企業復工復產、搞好生產經營創造有利條件,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是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不涉案的企業合法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經審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對涉案的企業財產,應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企業合法財產,如屬於疫情防控專用物資,應當依法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


五是加強對涉及企業復工復產案件的訴訟監督。加大對暴力阻擾企業復工復產、故意或過失導致企業病毒傳播等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力度,強化對疑難複雜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及時監督糾正違法偵查行為。加大對涉復工復產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力度,對審判程序違法或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有不當的,依法提出抗訴,依法保障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六是充分發揮四大檢察職能助力企業發展。堅持從服務服從於疫情防控大局出發,立足於個案辦理髮現符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的,兼顧防疫物資供應和企業生存發展等問題,準確把握訴訟標準及訴訟請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穩妥處理中小企業因債務糾紛、知識產權特別是因疫情治療、隔離以及企業停工停產引發的合同爭議、勞資糾紛等民事、行政監督案件,充分利用調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減少影響企業發展的不穩定因素。對檢察辦案中發現的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在生產、管理上的風險、漏洞,及時向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或企業提出檢察建議,幫助企業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引導企業和相關部門牢固樹立法治意識,依法實施防控措施,助力完善疫情防控體系。


七、加強對復工復產企業的法律援助。全省檢察機關要強化工作聯動,要把抓好疫情防控和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作為當前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切入點來抓,增強工作主動性,加強與各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的聯繫,在落實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策略的基礎上,及時瞭解復工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司法需求,結合復工復產的新情況新要求,努力為復工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司法保障,營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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