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張某某與同公司的數十名員工在酒店內聚餐,其間,被告人張某某飲用了大量白酒,在聚餐即將結束時,被告人張某某與鄰座的同事被害人馬某某發生口角,被告人張某某遂端起桌上的火鍋,用火鍋湯潑向馬某某,致其燙傷後倒地掙扎,又隨手拿起桌上的茶水壺擊打馬某某的頭部,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馬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事後,被告人張某某已與被害人馬某某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被害人馬某某對其表示諒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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