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新闻法评︱重庆尘肺病老人因单位不存在败诉,可能败坏了水的源头

新闻摘要

澎湃新闻2月27日消息,重庆市尘肺病老人因用人单位已不在申请工伤被拒,再次告人社局败诉。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败诉理由值得玩味,原用人单位主体消亡是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行政法的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即行政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示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承担,并不是工伤认定的条件。事实上,工伤认定的条件为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依当然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四十三条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风牛马不相及的条款。不知道重庆市的工伤认定部门、法院是怎样当然解释出主体不存在不能认定工伤的结论。

我们再当然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申请。由此看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并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先行支付的当然解释

社会保险法对发生的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规定先行支付的制度。我们能不能当然解释单位不存在的情形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进行当然解释时,不能仅以当然道理为根据,还必须符合行政法的文字含义。社会保险法的字面含义是:当用人单位没有能力支付,存在支付障碍时,工伤保险基金有支付的责任;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无法确定第三人正是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当然解释!用人单位不存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符合当然解释的形式逻辑和规范目的。本文也不知道重庆的工伤认定部门和人民法院为何不依法作出解释。

人民群众应当感受到公平正义

重庆的工伤认定部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工伤保险条件与若干问题的意见高度一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重庆法院不具体援引具体条款的内容,采取模糊表述方式得出并无不当的结论,并不是说理,而是武断。

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一般而言,“民”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之所以设定行政诉讼制度,平衡“民”与“官”的强弱关系当然是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无利害关系的法官居中裁判时,不应当考虑案件外的因素,如,行政机关的考核,还有其他救济途径等。

人民法院当然要维护行政机关的尊严,但其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的决定需要合法、合理、合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各级人民法院的责任,驳回易成勋老人的诉讼请求,可能败坏了水的源头。


新闻法评︱重庆尘肺病老人因单位不存在败诉,可能败坏了水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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