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新聞法評︱重慶塵肺病老人因單位不存在敗訴,可能敗壞了水的源頭

新聞摘要

澎湃新聞2月27日消息,重慶市塵肺病老人因用人單位已不在申請工傷被拒,再次告人社局敗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敗訴理由值得玩味,原用人單位主體消亡是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

行政法的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即行政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示了工傷保險費用的承擔,並不是工傷認定的條件。事實上,工傷認定的條件為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具備法定情形應當認定工傷。

依當然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四十三條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是風牛馬不相及的條款。不知道重慶市的工傷認定部門、法院是怎樣當然解釋出主體不存在不能認定工傷的結論。

我們再當然解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條款,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申請。由此看來,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並不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先行支付的當然解釋

社會保險法對發生的工傷事故,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規定先行支付的制度。我們能不能當然解釋單位不存在的情形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進行當然解釋時,不能僅以當然道理為根據,還必須符合行政法的文字含義。社會保險法的字面含義是:當用人單位沒有能力支付,存在支付障礙時,工傷保險基金有支付的責任;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無法確定第三人正是用人單位不存在的當然解釋!用人單位不存在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符合當然解釋的形式邏輯和規範目的。本文也不知道重慶的工傷認定部門和人民法院為何不依法作出解釋。

人民群眾應當感受到公平正義

重慶的工傷認定部門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工傷保險條件與若干問題的意見高度一致,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先行支付制度。重慶法院不具體援引具體條款的內容,採取模糊表述方式得出並無不當的結論,並不是說理,而是武斷。

在“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一般而言,“民”處於弱勢地位。法律之所以設定行政訴訟制度,平衡“民”與“官”的強弱關係當然是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之一。無利害關係的法官居中裁判時,不應當考慮案件外的因素,如,行政機關的考核,還有其他救濟途徑等。

人民法院當然要維護行政機關的尊嚴,但其前提條件是行政機關的決定需要合法、合理、合情。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各級人民法院的責任,駁回易成勳老人的訴訟請求,可能敗壞了水的源頭。


新聞法評︱重慶塵肺病老人因單位不存在敗訴,可能敗壞了水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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