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侮辱、誹謗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問答系列⑰

侮辱、誹謗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問答系列⑰

法信



侮辱、誹謗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丨法信·疫情防治法律問答系列⑰



權威解答

//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法信 · 裁判規則

1.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出侮辱行為使其名譽受影響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陳某某訴莫寶蘭、莫興明、鄒麗麗侵犯健康權、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出侮辱行為,該行為對未成年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屬於名譽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5期(總第223期)


2.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罵、侮辱性言論並附上照片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趙某因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被判名譽侵權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微信朋友圈上發佈辱罵、侮辱他人的言論並附上照片,該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了朋友們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他人的社會評價,應當認定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行為人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審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7年度四川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3.網絡用戶轉載文章時添加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構成名譽侵權——邱某坤訴鄒某某、秦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轉載文章時修改文章標題、增加插圖、添加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後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造成了惡劣影響,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7月19日第7版

4.行為人發帖侮辱、汙衊他人,降低了他人的社會評價,應當認定侵害了他人名譽權——石某訴崔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在論壇網站發帖,內容矛頭直指他人並使用侮辱性語言,公佈他人身份情況,指控汙衊他人,降低了他人的社會評價的,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審理法院: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7年4月12日第3版

法信 · 學術觀點

1.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要件

認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一是,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為是作為的方式。但是不作為也可以侵害名譽權,例如行為人依其職責負有保護他人名譽權的特別作為義務,違反之,為不作為的侵害名譽權行為;行為人基於前一個行為而產生作為的義務,違反之而不作為,構成不作為的侵害名譽權行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應指向特定的人,應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性質,同時行為要具有違法性。二是,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包括以下三個層次:其一為名譽利益損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即公佈,即構成名譽的損害;其二為精神痛苦的損害,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譽權行為而遭受的感情損害;其三為財產利益的損失。三是,在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關係。在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中,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違法行為被第三人知悉,實際上就造成了損害後果,也就具有了因果關係。四是,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而構成侵害名譽權責任必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並且須由受害人證明。

(摘自:楊立新著,《侵權法論》(第5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48~449頁。)

2.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的承擔

(1)停止侵害

當加害人正在對受害人實施侵害時,受害人得依法請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適用於各種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對於已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侵權行為,不適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請求權由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提出。這種請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圖迅速、及時制止侵害行為,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在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得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停止侵害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方式合併適用。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可以單獨適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為已經造成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停止侵害可以與賠償損失或者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合併適用。

(2)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加害人的行為侵害他人人格權,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不良影響,有損受害人名譽的,受害人得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一般而言,這種方式適用於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姓名、肖像等方面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尤其適用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一般說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都應當是公開進行的,其內容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在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中,侵權行為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諸於眾,達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目的。公告、登報的費用由加害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可以與賠禮道歉合併適用。如果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或者精神損害的,該民事責任方式還可以與賠償損失合併適用。如果加害行為處於持續狀態,該民事責任方式還應當與停止侵害合併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既是對受害人外部名譽受到損害的救濟,也是對受害人內部名譽受到損害的救濟。

(3)賠禮道歉

加害人的行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得請求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賠禮道歉的內容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賠禮道歉是否以公開或者秘密的方式進行,由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來決定。如果賠禮道歉是以公開的方式進行的,這種民事責任方式也就具有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功能。如果侵害名譽權的行為處於持續狀態,賠禮道歉應與停止侵害合併適用。此外,賠禮道歉還可以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併適用。在訴訟過程中,加害人以賠禮道歉方式承擔了侵權的民事責任的,而且為受害人接受、為人民法院認可的,應當將這一情節明確載人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書中。賠禮道歉主要是對受害人內部名譽受到損害的補救,但是如果是以公開方式進行,它就不僅是對受害人內部名譽受到損害的救濟,也是對受害人外部名譽受到損害的救濟。

(4)賠償損失

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也可請求賠償損失。在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受到的損害包括人格損害(社會評價的降低)、可能的精神損害(受害人心理方面的痛苦等)和可能的附帶財產損害。單純的人格損害或者說對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是不能通過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的。無論賠償多少金錢也無法解決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方面的問題。就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而言,《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賠償損失”是對其精神損害和附帶的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不是對其外部名譽受到損害(社會評價的降低)的賠償。金錢不能與人格交易,金錢也買不來好名聲。

(摘自:何志著,《侵權責任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276~278

法信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關問題的指引》

7.通過微信、互聯網等方式散佈不實信息,侵害醫務工作者、民警、烈士和其他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侵害企業名稱權、名譽權的,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印發的通知》

3.對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英雄、烈士,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4.在網絡等公眾場合針對某特定對象散佈涉疫情不實信息的,受害人主張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依法應予支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9.依法妥善審理疫情引起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實施管控管理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以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體健康為由,要求管控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在網絡等公眾場合利用疫情惡意侵害特定對象隱私、名譽,受害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可判令侵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可根據具體情況支付精神撫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